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33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4-05-31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4〕7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全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市公安消防支队 2004年5月)
为切实改善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状况,严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办《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字[2004]10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苏政发[2004]29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公安厅省安监局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3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决定于今年6月至10月,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各有关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建筑为对象,以消防安全疏散为重点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由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和市公安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分管局长任副组长,监察、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和消防等市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消防安全专项整治督查组,并在市公安消防支队设专项整治指导办公室,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任办公室主任,有关部门派员参加,具体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和协调工作。各县、区均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办事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专项整治的部署、指导、检查等工作。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行业的专项整治工作。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加大监管合力。今年的专项整治工作将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乡镇安全生产达标的考评范畴。
二、整治范围
(一)容纳50人以上的影剧院、礼堂、夜总会、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乐厅、保龄球馆、桑拿浴室等公共娱乐场所;容纳50人以上就餐、住宿的旅馆、宾馆、饭店和营业性餐馆;容纳50人以上的商场、超市和室内市场;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的集体宿舍,医院的病房楼;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的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二)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不符合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三合一”建筑。
(三)营业性网吧。
三、整治重点
(一)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要求影响消防安全疏散的。
1.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的位置、数量、宽度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公众聚集场所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车间在营业、生产、工作期间以及学校、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医院病房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将疏散通道、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锁闭、封堵或占用的。
2.火灾事故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场所、位置、数量不符合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损坏、失效和标识错误的;商场、市场及其它场所内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灯被广告、货架或其它物品遮挡、覆盖的。
3.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集体宿舍的疏散通道、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处以及房间的外窗设置固定栅栏影响消防安全疏散和应急救援的。
4.人员密集场所按照规定应当设火灾应急广播系统而未设置的,或系统不能保证场所内各个位置都能听到应急疏散广播的。
5.疏散门开启方向错误的;常闭式防火门不能保持常闭状态的,未设随时关闭警示用语标识的;常开式防火门不能保证火灾时及时关闭的;合扇式防火门不能按顺序关闭的;无人值守的安全疏散出口门没有安装推闩的,推闩式疏散门上未设操作提示标识的。
(二)在建筑周围违法搭建影响人员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在建筑周围设有障碍物影响消防车通行或施救的。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有故障或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
(四)在禁止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场所、部位使用易燃、可燃装修材料的。
(五)商住楼(含底层设商业网点的住宅楼)营业部分与住宅部分安全出口未分开设置的。
(六)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以及住宿与经营、储存、生产作坊为一体的建筑不符合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等要求的。
(七)省、市、县挂牌督办的火灾隐患尚未整改的。
四、工作步骤和措施
专项整治分为动员部署、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联合执法、督查验收4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6月15日前)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专项整治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周密部署。要建立目标管理和考核制度,明确各部门、基层政府和单位的工作责任,确保各项整治措施的有效落实。各地要在6月15日前以政府名义向社会公告这次专项整治的范围、重点和要求。要通过设置举报电话、信箱,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发动群众广泛参与。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本行业特点,制定具体整治方案,精心组织实施。
(二)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7月15日前)
商贸、教育、文化、卫生、民政、工商和旅游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本系统内的单位按照专项整治的要求,开展自查整改,消除隐患;公安、安监等部门督促劳动密集型生产企业和其他无行业主管部门的单位开展自查整改;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组织工商所(分局)、安监办、公安派出所督促辖区内“三合一”场所的业主开展自查整改。自查整改工作6月25日前完成。
在单位自查整改的基础上,政府组织公安、安监、监察、建设、商贸、教育、文化、卫生、工商和旅游等部门,按照整治要求,开展检查和隐患督办工作。对自查整改不落实、不到位的单位,依法给予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行政或纪律处分,直至依法予以处罚。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单位限期整改。对去年专项整治结束时遗留的隐患,特别是省、市、县挂牌督办的隐患,要跟踪监督,加大整改力度,彻底完成整改。各部门要切实掌握情况,明确整治底数,建立相应的台帐。7月15日前,各有关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向县、区政府书面报告组织自查整改和开展检查督办的工作情况,各县、区政府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自查整改和检查督办工作情况。
(三)联合执法(9月10日前)
各县、区政府在第二阶段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研究部署联合执法阶段的工作。公安、安监、监察、建设、文化、工商等监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活动。
1.对安全疏散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当场改正或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照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2.对影响安全疏散和火灾施救扑救的栅栏、违章建筑等障碍物仍未拆除的,责令有关单位立即拆除;对拒不拆除的,由当地政府组织有关执法部门强制拆除。
3.营业性场所凡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当场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并责令单位在整改期间采取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对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前或者整改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依据《安全生产法》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逾期不改的,坚决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应及时书面报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决定。对逾期不履行消防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学校、医院、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难以整改的,教育、卫生、民政等主管部门要加强督办,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四)督查验收(10月10日前)
专项整治期间,各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督查,对整治工作走过场、措施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纠正,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县、区政府要将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情况,包括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各级政府和各有关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职责情况,写出专题报告,分别于7月底前将阶段性工作情况和10月10日前将全面工作情况上报市政府。10月10日前,市政府将组织对各地专项整治情况进行重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专项整治期间,要督促各单位进一步贯彻《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消防安全制度。整治期间,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和劳动密集型企业均要开展疏散演练,通过演练检验疏散设施是否完好可靠,预案是否科学可行,员工、群众是否真正了解掌握疏散逃生知识。同时,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的培训,切实提高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强化宣传和舆论监督
新闻、文化、广电等部门要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力度,及时报道整治进展情况,营造专项整治的良好氛围。要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对专项整治中积极投入资金迅速整改的单位及时进行报道,树立正面典型;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整改的单位及时曝光,督促整改。要采用喜闻乐见的方式方法,广泛宣传消防法律知识,让社会单位员工、学校学生和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哪些是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哪些是严禁的行为、哪些是应尽的消防安全义务,自觉遵纪守法,共同营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各级政府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保障人民群众公共安全利益的一件实事来办,切实抓好落实,并形成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