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17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5-09-13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5〕17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加快城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绿线管理和实施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6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城市园林城市建设步伐,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12号令)和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开展城市绿线划定工作,全面推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
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分为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是一个保护线,现状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建设;规划绿线是一个控制线,规划绿线范围内将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或改造。城市绿化实行绿线管理,是国务院和省政府为加强城市绿化规划管理,保证绿化建设用地而实施的强制性政策措施。
城市绿线划定工作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承担。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自然地貌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详细界定城市绿线,并按规定程序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树木、绿地、植被、绿化设施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侵占、损坏和改变其绿化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绿地规划或绿地性质的,必须事先报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同意。调整后的绿地规划,必须依法按程序报经市政府批准。城市绿线内不得新建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地上设施。城市绿线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逐步迁出。
城市绿线划定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通过有效形式向全社会公布,让群众了解绿化用地和绿化预留地。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审批,并将占用单位、占用面积、占用期限、占用原因等有关事项向社会公示。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相应的举报、投诉办法,增加执法透明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
二、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查
“绿化规划审定专用章”简称“绿色图章”,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附属绿化项目规划方案进行严格审核后的签章。
凡城市规划区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须经市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对符合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和绿地率指标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加盖“绿色图章”。加盖“绿色图章”后的绿地率指标不得随意降低,确需降低的,应报原批准机关重新审批,并按规定进行异地绿化或者收取易地绿化补偿费。
建设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审规划方案时,须同时报审建设工程绿化方案,提交有关图纸和资料,经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审定合格后,在申报图纸签章处加盖“绿色图章”。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审查建设工程配套绿化项目的有关指标,加强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跟踪管理,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对配套绿化工程的验收进行严格管理,绿化工程达到规划设计标准的,加盖《绿化验收合格证专用章》。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及时严肃查处擅自变更绿化规划和无绿化资质施工的行为。
三、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顺利实施
实施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是我市城市绿化管理工作的重要举措,也是城市绿化管理部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的必然要求。市各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主动协调,抓紧健全审批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强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及时查处违反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行为的案件,保证城市绿线管理和“绿色图章”制度顺利实施,不断提高我市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水平。
二○○五年九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