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8-00272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8-11-21 |
标 题 |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8〕14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意见
对外劳务合作是实施“走出去”战略的重要内容。改革开放以来,我市对外劳务发展迅速,在扩大就业、提高居民收入、推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对外劳务市场规模的日益扩大,对外劳务违法违规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纠纷上升势头明显,原有的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变化。新形势下,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商务部等部委《关于实行外派劳务招收备案制的通知》(商合发[2008]34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发[2008]57号)文件精神,以推进对外劳务结构调整和市场秩序规范为目标,以维护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和江苏对外劳务良好形象为宗旨,进一步加强对外劳务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促进我省对外劳务健康有序发展。
一、切实转变对外劳务发展方式
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调整对外劳务发展思路,切实转变对外经济合作增长方式。提高对外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和海外项目的管理水平,积极开拓技术含量高、工资待遇好、工作环境安全的行业和工种,重点拓展面向发达国家的中高端劳务市场,严格控制劳务人员向气候和自然环境恶劣、安全形势严峻、经济风险高的国家和地区流动,严格控制低端劳务输出规模,严格控制实力弱、信誉差的企业在我市招收劳务人员,加快对外劳务转型升级,促进对外劳务合作健康发展。
二、严格规范对外劳务招收行为
(一)经国家批准具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或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的企业(以下简称外派企业)招收劳务人员时,必须在企业所在地和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省级或市级(省内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审查、备案手续,并对外派劳务项目的真实性负责。根据《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劳动保障部、公安部、工商总局2002年15号令)开展的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参照本《意见》执行。
(二)凡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取得资质的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招收、对外派遣劳务人员及境外就业人员。
(三)逐步建立对外劳务集中报名招收制度。市区和对外输出劳务人员规模较大的县可以设立外派劳务窗口集中报名,优选认定服务机构,打造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定点报名、集中招收、规范服务、统一管理的劳务人员招收管理办法。各有关部门应根据业务需要提供配套服务或联网服务等便利条件,保证高效运行、有效监管。
(四)各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事服务中心按照办理签证的有关规定,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为外派企业招收的劳务人员代为申办赴境外工作签证。对不能提供《备案表》的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以外派劳务为由委托代办工作签证的,各级政府外事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外事服务中心应拒绝办理。
(五)加强外派劳务招收广告监管。广告发布者需要发布涉及招收外派劳务人员的,须提交经市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盖章确认的项目备案材料,并据此核实广告内容,然后予以发布。凡未经查验发布招收外派劳务人员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各级工商、城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劳务广告管理,严厉打击虚假广告宣传。
三、在东海县实行出国劳务推荐担保和因私护照集中保管制度
(一)实行出国劳务推荐担保制度。各级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要从严掌握因私护照签发工作。东海县各乡镇(街道)以无固定职业、低收入(纳入城市低保)、农村居民(16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除外)申领因私护照,必须提供与申请事由相符的证明材料。对于以出国劳务为由申请护照的人员,除提交外经贸部门审核备案的项目资料外,还须提交乡镇政府(街道)推荐担保函及1名公务人员出具的担保文件。公安机关根据外派企业提交的《备案表》依法为外派劳务人员办理护照。对以出国劳务为由但不能提供《备案表》的护照申请人,不予受理其护照申请。凡具有国内犯罪记录、个人信用不良记录或在国外参与罢工、集访、请愿、违反当地法律、严重违反劳务合同等记录的人员,乡镇政府(街道)不得为其出具担保文件。以商务、旅游、留学、探亲等为事由申请护照的人员,由户籍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及旅行社(或所在企业、留学中介机构、定居海外人士等)出具担保函(或缴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回国后退还),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严格审核后签发护照或同意申领护照。
(二)实行护照集中保管制度。在劳务纠纷多发的东海县,对无固定职业、低收入(纳入城市低保)、农村居民(16周岁以下或60周岁以上的除外)持有的因私护照实行集中保管。劳务人员回国后,其护照应在一个月内由劳务公司集中上交公安部门或政府指定的机构集中保管。已经备案的项目,如因项目停止实施或劳务人员个人原因不再出国务工的,劳务人员的护照由劳务公司集中上交当地政府指定的部门集中保管。实行集中保管的护照,如持照人确有出国需要,可提交与出国事由相符的证明文件按规定程序申领使用。
四、完善对外劳务统计和信用管理体系
(一)建立以乡镇为基础的对外劳务统计体系。
各县区建立以乡镇为单位对外劳务统计机制,按月上报实际出国的劳务人员情况,由主管部门录入外派劳务人员基本信息数据库。
(二)建立对外劳务信用管理制度。
1.外经贸部门建立外派企业信誉档案,强化动态管理和监督力度。对于市内外只派遣不管理、为其他机构挂名招收、代出项目备案文件、代办手续、违法违规经营或发生劳务纠纷、突发事件不能妥善处置的企业,除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外,将其违规行为录入外派企业信用管理系统,并向有关部门通报,以适当方式告知社会公众,限制其从事对外劳务活动。
2.建立劳务人员信用管理制度。对于在国(境)外有非法就业、非法罢工、到使领馆集体上访以及其他影响我国对外形象行为的人员,由市、县外经贸部门向公安、外事等部门和有关企业进行通报。
五、加强外派劳务人员法制教育
外派企业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认真组织劳务人员进行出境前培训,详细讲解合同条款,如实介绍境外工作和生活条件、工资待遇、气候环境及安全状况等信息。对外劳务考点要规范考试程序,组织外派劳务人员按规定进行考试,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外派。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向广大劳务人员宣传对外劳务政策法规,畅通劳务人员咨询和投诉渠道,引导劳务人员遵守当地法律,以合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六、落实对外劳务管理责任制
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监管责任制,建立覆盖市、县区和乡镇三级政府的管理责任体系,实行公安部门护照审核签发责任制、外经贸部门项目备案责任制、执法部门案件查处责任制、职能部门动态监管责任制、乡镇担保和管理责任制,形成责任全覆盖、管理无漏洞、查处有结果的责任体系。
(一)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外派劳务市场稳定及劳务纠纷、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负总责。通过签订责任状将管理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基层,明确各级政府和部门的管理职责,落实维护对外劳务市场稳定、信访接待和应急处置责任,建立科学的考评体系,严格考核管理,加大奖惩力度,全面遏制境外劳务纠纷多发势头。
(二)外经贸部门负责辖区内外派劳务工作的宏观监测、对本地区外派企业的监管以及与劳务人员招选相关的管理工作。同时,协助有关省市和相关外派企业处理境外纠纷或突发事件。外经贸部门对当地外派企业的对外劳务项目真实性负责审核,外派企业按照国家外派劳务培训管理规定承担对外派劳务人员的培训责任,负责劳务人员的境外管理,处置境外纠纷及突发事件。外派企业如未经备案招收劳务人员,外经贸部门应报请上级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不予通过《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审、取消其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等处罚。
(三)劳动保障、工商部门要严厉打击非法经营对外劳务行为。依法查处未经许可、登记和核定,擅自开展对外劳务经营活动和对外劳务国内职业中介活动的企业和个人。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各类信息咨询服务中介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查处、取缔超范围或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加大对出国劳务招收广告的日常监管,查处各种发布虚假广告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强化国内职业中介机构管理,禁止其超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一经发现严肃予以查处。
(四)公安机关要加强劳务人员出入境管理,采取关口前移、与口岸信息交流等措施,加强对个人境外就业申领护照的审查。对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由护照签发机关依法作出处理。对以旅游、商务等名义骗取护照组织对外劳务,利用对外劳务从事各类犯罪的企业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和严厉打击。对非法经营、组织非法罢工、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市外事、旅游、司法部门要加强对签证服务机构、旅行社(组团旅游和代办签证)及公证机构的业务管理,严密防范持旅游、商务、留学、探亲等签证非法出国务工。对以旅游、商务、留学等签证组织劳务人员出国务工或办理虚假公证、提供便利的机构,外事、旅游、教育、司法等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
七、完善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体系
(一)制定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方案。明确境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组织指挥体系、联动体系、应急响应和善后处置等工作要求,落实处置经费和保障措施,形成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反应灵敏、指挥统一、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工作机制。
(二)切实做好对外劳务纠纷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谁签约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谁许可谁管理”的原则,明确对外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职责。各县、区政府成立对外劳务协调领导机构,及时处理辖区内对外劳务人员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外派劳务管理协调小组。发生重大劳务纠纷和突发事件,由市外派劳务管理协调小组统一指挥,各有关部门和劳务人员户籍所在地政府予以积极配合,实施应急处置。
八、加强对外劳务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外派劳务合作的组织领导,成立“连云港市外派劳务管理协调小组”,负责对全市外派劳务管理工作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进行协调和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组长,市外经贸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局、外办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成员。领导小组建立例会制度和部门沟通协调机制,定期举行对外劳务合作情况通报会,协调解决对外劳务市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研究对违规企业和个人的处理意见。各成员单位要积极履行业务指导、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建立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协调有力的对外劳务管理机制。各级政府要切实转变发展理念,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立对外劳务管理体制,合理控制对外劳务规模和增长速度,努力促进对外劳务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