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14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5-04-04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5〕6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和市场准入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落实国家、省、市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本质安全度。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严格市场准入,实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等提出如下要求。
一、严格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市场准入
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办法》(连政发[2004]108号)的规定及国家、省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的要求,进行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审批立项和办理设立批准手续。新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设施;
2.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3.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符合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及技术人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存在下列情况的新设立危化品生产项目,原则上不予批准设立:
1.不进工业园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个别确须在工业园区之外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市安监部门必须根据项目涉及的公共利益,举行听证会后,方可按申报程序报批;
2.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个别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属高新技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或者危险性较小的生产项目,必须经市安监部门组织论证后,方可按申报程序报批;
3.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设备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4.未经可行性研究和安全预评价,未经专家论证可以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5.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保批准立项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6.未取得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手续以及不按申报程序申报的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
对未经市政府批准设立,擅自进行建设和生产的危化品生产项目,评价机构不得对其进行评价,违反规定的由安监部门依法对评价机构和项目建设单位予以处罚。
二、严格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发放
全市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必须在2005年11月30前申报取得由江苏省安监局颁发的新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级安监部门要督促、指导辖区内的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报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化品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2.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4.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经安全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
6.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7.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8.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9.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救援器材和人员;
10.新设立企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办理“三同时”审查验收手续;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现有危化品生产企业,安监部门要按照公开、透明、高效、便捷的原则,在规定的期限内为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发证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要发出整改通知,责令其必须在2005年11月30日前将存在问题整改到位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由安监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经整改验收后仍不符合基本安全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将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城区内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
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国家、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有关文件要求,对本辖区、本部门和本单位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排查,在排查的基础上组织专家或评估机构对所属的在城区及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安全条件评估论证。对经评估论证不符合安全条件,特别是周边环境或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的城区内的危化品生产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由企业所属部门、单位或当地政府制定转产、停产或搬迁方案,限期搬迁或转产;对过去处于城市边缘而今处在市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需要转产、停产、搬迁、关闭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提出整改意见,报县区及县区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已列入搬迁规划而暂时仍在进行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督促企业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各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连云港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设立审批办法》等文件的要求,落实对辖区内新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的审批要求和监管责任,严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规范现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的本质安全度,确保安全生产。对在审批和监督管理中不严格执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五年四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