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9-0016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9-05-17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9〕7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七日
连云港市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地方税收的征收管理,保障地方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等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江苏省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征管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征管办法》的重要意义
贯彻落实《征管办法》,是新形势下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加强税源监控、提高征管水平、增加财政收入的重要措施,也是强化政府经济调节职能、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引导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途径。通过信息化手段实行社会化综合治税,是保障税收征管、促进财政收入实现的有效途径。同时,贯彻落实《征管办法》也为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发挥综合效能提供了契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征管办法》,依法履行涉税信息传递、共享以及税收代征、协管等职责,支持、协助依法做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信息传递机制
市地方税务局牵头负责全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协调,建立信息交换平台,负责信息的接收、处理与保密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现涉税信息共享。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落实相应工作职责,准确、及时向市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办公室提供各项涉税信息。各协税责任部门要明确协税科室和一名协税人员负责信息报送工作。
(一)工商部门
为地税部门查询工商经营户开业、变更、注销等登记信息提供便利。
(二)质监部门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机构代码办理情况。
(三)统计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规模以上分户工业企业产品销售收入、利润等主要经济指标。
(四)发展改革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重点建设项目计划及进度、投资建设项目立项等情况。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五)外经贸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批外商投资项目情况,提供境外单位或个人向本地企业或单位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情况。
(六)物价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核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收费标准情况。
(七)人民银行、外汇管理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下对外付汇情况。
(八)科技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经备案确认的技术开发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后20日内提供有关复审情况,每年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技术合同的认定登记及审核情况。
(九)民政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新办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变更、注销情况;每年福利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20日内提供福利企业认定情况。
(十)交通、水利部门
每年年初提供当年度公路、水利工程建设投资计划,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公路、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际资金投入及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情况。
(十一)公安、交通、农机、港航、海洋渔业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各类车船登记、变更和营运证发放情况。
公安部门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外国人居留证》发放情况,每季度提供经营性停车场注册、房屋租赁信息情况。
(十二)建设部门
工程承揽、中标合同签定后20日内提供工程招标项目资料,项目合同备案信息,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信息。
(十三)国土资源部门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上月所审批的有关的土地使用证和采矿许可证发放、土地转(出)让等信息。
(十四)房产管理部门
需审核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收征收机关开具的不征税证明后方可发放产权证书,于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发放、房产交易情况。
(十五)卫生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认定和年审情况。
(十六)文化(新闻出版)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或兼并、合并、分立,文化经营许可证发放及有关单位、人员相关信息;应于文艺团体演出前至少2天提供文艺团体演出登记信息。
(十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批准的兼并、划转、改组改制以及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等企业信息。
(十八)审计部门
次月20日内提供在进行日常审计和专项审计时发现的涉税问题及处理结果。
(十九)教育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国家和社会力量办学、成人教育和校办企业登记情况,提供举办各种业余教育的中小学和幼儿园登记情况,每年年初提供知名学者和外籍文教专家、教师登记情况。
(二十)经贸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企业研究开发备案项目、技术改造备案项目、限额以上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
(二十一)司法行政部门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及办理公证合同情况。
(二十二)财政部门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契税征收情况。
(二十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外籍人员《劳动就业证》发放、技能培训单位登记、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情况。
(二十四)体育部门
商业性表演(非正式竞技体育比赛)前至少2天提供表演(比赛)信息,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体育彩票销售情况。
(二十五)旅游部门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旅行社、旅游客运企业、星级饭店等从事旅游企业的成立、变更、注销情况。
(二十六)残疾人联合会
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提供《残疾人证》发放情况。
(二十七)国税部门
每月终了后20日内提供所有业户上月增值税、消费税入库数。
(二十八)其他有关部门和纳税人
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相关涉税信息。
三、建立和完善税收委托代征制度
地方税务部门根据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收实行委托代征,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一)从事客运的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委托交通等部门代征;
(二)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国土资源等部门代征;
(三)进行房产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或者契税征收等部门代征;
(四)从事彩票销售及兑奖、营业性演出或者商业性体育比赛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分别委托民政、文化、体育等部门代征;
(五)房屋出租及提供家庭装修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房产管理部门、相关物业管理、居委会、村委会等单位代征;
(六)在本地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外地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收,可以委托建设等部门代征;
(七)其他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地方税收,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委托代征。
四、强化源头控管监督责任
实施税收源头控管有利于节约办税成本,减少流失,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下列规定,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地方税收征管工作:
(一)财政部门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对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奖发票、涉税举报的奖金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的手续费,应当按照规定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
(二)审计部门应当将被审计对象是否依法履行税收义务作为必审内容;
(三)房产管理、国土资源部门对申请办理房产、土地权属变更手续的单位和个人不能提供税务发票、完税证明或者税务机关出具的不征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四)工商部门对申请办理工商注销手续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审查时,发现其不能提供税务登记注销证明的,应当通报地方税务机关;
(五)公安部门与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打击税收违法犯罪行为;
地方税务机关在查处涉税违法行为中,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六)各单位对取得的付款凭证应当严格审核,凡不符合规定的票据,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五、建立考核奖惩机制
各级政府要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纳入本级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进行考核。市目标办对各协税单位履行协税职责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主要内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履行综合治税职责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涉税信息传递情况;受托代征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代征税款情况;有关部门和单位作为扣缴义务人的税款扣缴情况;地方税务机关通过税收征管保障措施,组织税收收入情况。
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做好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是新形势下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对于营造公平、合法、有序的税收环境,实现财政收入与经济发展协调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区政府、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地方税收征管保障工作,加大宣传力度,突出工作重点,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征管保障工作实施方案,采取扎实有效措施,推动地方税收保障工作有效开展,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财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