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5-00686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5-10-23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5〕14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加强环境监管执法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精神,切实解决影响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着力推进环境质量改善,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
(一)实施网格化环境监管。推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各县区政府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明确政府负责人为本级环境监管网格长,落实监管方案,充分调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理机构的积极性,承担基础性环境监管职责,充实环境监管网格,监管网格划分方案于2015年年底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划分监管等级,健全监管档案,采取差别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要加强巡查,组织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抽查,指导县区人民政府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市、县两级环境保护部门承担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实行环境监管执法计划管理,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
(二)全面实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各级环保部门、公安部门要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责任追究的行刑衔接机制。各级环保、公安部门要于2015年底前建立联动执法联席会议、常设联络员、重大案件会商督办等制度,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衔接。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等紧急情况的,环保、公安部门要迅速启动联合调查程序,对涉嫌构成环境犯罪的,公安机关要依法立案查处。
(三)加大巡查检查力度。市环保局要加强巡查,每年按照监察计划的要求和比例,采取不定时间、不打招呼、不听汇报,直奔现场、直接检查、直接曝光的方式,以国家、省级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市直管企业为重点,对各类企业执行环保规定、污染物排放等情况进行抽查,并加大对环境问题突出地区特别是化工园区的明查暗访力度。各县区环保部门要强化日常环境监管执法责任,制定并严格实施检查抽查计划,加大现场检查、随机抽查力度。各县区政府要强化协同监管,对环保重点敏感区域、流域组织开展联合执法。
二、严厉惩处环境违法行为
(四)抓紧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2015年,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连云港市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实施方案》(连政办发〔2015〕28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好环境保护大检查工作。检查采取企业自查、县区检查、市级督查的方式,重点检查所有排污单位污染排放状况及各类工业园区污染防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各类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重点环境信访案件化解和突出环境问题整治等情况,依法严肃查处、整改存在的问题,结果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社会公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指导,建立定期调度工作制度,组织对各县区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市政府。
(五)重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采取综合手段,坚持重典治乱、铁拳铁规治污,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零容忍,始终保持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的高压态势。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拘留;对涉嫌犯罪的,一律迅速移送司法机关。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应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将其环境违法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对不同环保信用等级的企业实行电价和排污收费差别化政策。对严重违反环保法律法规、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造成区域连片污染和生态环境重大破坏、屡查屡犯等案件或企业,坚决实施挂牌督办。
(六)全面清理违法违规建设项目。各县区政府要在环境保护大检查的基础上,全面清理整顿违法违规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要加强指导和督促。环保、建设、规划、国土、发改、经信、工商等部门要建立信息通报和案件移送制度,及时通报违法违规项目信息,并将相关案件移送有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越权审批但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一律不予开工建设;发现未批先建、边批边建的项目,一律停止建设或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对环保设施和措施落实不到位擅自投产或运行的项目,一律责令限期整改。各县区要于2016年年底前完成清理整改任务。
(七)坚决落实整改措施。对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实施执法后督察,确保整改落实到位。对未完成停产整治任务擅自生产的,依法责令停业关闭,拆除主体设备,使其不能恢复生产。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非诉执行案件,环保、公安、工商、供水、供电等部门和单位要配合人民法院落实强制措施。
三、严格规范和约束执法行为
(八)及时公开监管执法信息。各级环保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要完善环境监管执法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发布重点监管对象名录,定期公开区域环境质量状况,公开执法检查依据、内容、标准、程序和结果。每月公布群众举报投诉重点环境问题处理情况、违法违规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名单和处理、整改情况,及时曝光重大环境违法案件。
(九)全面开展环境执法稽查。建立对下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境监管执法职责情况的稽查制度,指导督促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环保监管职责,建立环境监察专员制度。自2015年起,市环保部门每年对2个以上县区开展环境稽查,稽查情况报告市政府,通报当地政府。
(十)加大监管责任追究力度。对网格监管不履职的,发现环境违法行为或者接到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后查处不及时的,不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处罚的,对涉嫌犯罪案件不移送、不受理或推诿执法等监管不作为行为,监察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国家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包庇、纵容环境违法行为或对其查处不力、涉嫌职务犯罪的,要及时移送人民检察院。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建立倒查机制,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四、营造良好执法环境
(十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对辖区内环境监管执法工作负领导责任。建立环保部门对环境保护工作统一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明确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环境监管执法中的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政府要全面清理、废除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土政策, 重点检查纠正以封闭式管理挂牌保护预先报告 企业宁静日等名义限制环保现场执法、阻挠环保突击检查;以加快项目建设为名擅自降低环保准入门槛、违规或越权审批;违反排污费、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规定,以减轻企业负担为名违规减免排污费、污水处理费或者协议收费、定额收费和先征后返等土政策,并将清理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审计部门在开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时,要将政府主要领导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等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十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支持各类社会主体自我约束、自我管理。重点排污单位要依法如实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状况和防治污染设施建设运行情况,鼓励并规范其他企业公开环境信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的规定,严格规范自身环境行为,落实物资保障和资金投入,确保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境风险防范等措施落实到位。健全统一规范、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的第三方治理市场,推动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提高污染治理效率和专业化水平。督促重点排污单位依法、及时公开基础信息和污染物排放、污染治理等信息,鼓励其他企业事业单位自觉公开环境信息。
(十三)推进社会监督。广泛宣传环境保护政策法规和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成效,充分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要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畅通公众诉求表达渠道,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健全重大工程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探索实施第三方评估,对环境敏感、涉及面广以及公众广泛关注的规划和项目环评,应当通过听证等方式充分征求意见。引导公众合理有序参与环境保护监督,完善污染有奖举报、环保圆桌对话、环保义务监督员、环保法律援助等机制,邀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监督环境执法,保障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继续实施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加大公开曝光力度,形成环境保护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五、加强环境监管执法能力建设
(十四)推进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加强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市县机关精简人员重点充实环境监察、固废管理、环境应急等环保一线执法力量,2016年年底前完成全市所有环境监察人员参照公务员管理工作。加强乡镇(街道)环保监管能力建设,按区域设置环境执法机构,配备与职责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由县区统一管理。大力提高环境监管队伍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职业道德水准,2017年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接受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新进人员坚持凡进必考,择优录取。研究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环境监管执法队伍管理制度和有利于监管执法的激励制度。
(十五)强化执法能力保障。推进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管执法装备,根据全省公车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保留必需的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切实保障基层环境监测、环境应急、辐射监管、生态监控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统一佩戴环保执法队伍标识、穿着执法制服。2016年年底前,所有环境监察机构要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强化自动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等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切实提高环境监控预警水平。健全环境监管执法经费保障机制,将环境监管执法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必要保障。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强化组织领导,认真抓好工作落实。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大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大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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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