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5-00267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5-06-17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5〕7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六月十七日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工作,提高行政效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加强行政效能建设的若干规定》等,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负责受理和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投诉人)对本市行政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简称被投诉人)的行政效能投诉。
法律、法规、规章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处理、实事求是,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惩防结合、纠建并举,以及维护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严格落实有诉必接、有接必查、有查必果、快速反应的要求。
第四条 投诉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受理、组织调查、协调处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行政效能的投诉。对不属受理范围的投诉,要向投诉人直接指明投诉渠道,或转相关部门处理。
(二)承办市政府或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有关行政效能投诉事项。
(三)负责对全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指导。
(四)定期综合汇总全市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和查办情况,研究、分析全市行政效能建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和解决问题的建议与对策。
第五条 投诉中心受理投诉人对被投诉人下列行为的投诉:
(一)违法设立或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在受理后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结的。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对工作推诿,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延误工作或造成损失的。
(四)不履行公开承诺,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和告知义务的。
(五)假公济私,故意庇护不正当竞争的。
(六)违反规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
(七)违反规定,强行指定购买商品或服务的。
(八)执行公务时作风生硬,态度蛮横,行为粗暴,甚至故意刁难的。
(九)对群众的正当要求和合理意见置之不理的。
(十)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索取、收取财物,接受当事人宴请,参加当事人提供的旅游和娱乐等活动的。
(十一)利用职权及其影响徇私舞弊,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十二)其他违反规定,影响行政效能和政府形象的行为。
第六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方式有自办、督办和转办等。
(一)涉及重要、疑难复杂问题的投诉,经报市政府领导批准,由投诉中心直接办理或向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发出《督查通知书》予以跟踪督办。
(二)一般性的投诉,由投诉中心转交有关主管行政机关办理。
(三)对涉及多个部门问题的投诉,由投诉中心报请市政府责成相关单位办理。
第七条 投诉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得将投诉材料泄露或转给被投诉人。
第八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一般问题,投诉中心可发出《行政效能告诫书》,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予以纠正。
第九条 对于调查发现的严重问题,报市政府批准,可作以下处理:
(一)对有行政过错行为的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过错责任。
(二)对有违反行政纪律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责成相关部门立案处理。
(三)对存在问题严重的单位,由监察机关发出《监察建议书》,责令进行整改。
第十条 投诉中心受理行政效能投诉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地作出自办、督办和转办的处理。自办、督办件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以《督查通知书》形式交办的投诉件,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应签字报结。转办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在征得主管机关同意后,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一条 投诉中心应对转办投诉件的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查。对处理不当的,可以责成其重新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有关单位对转办的投诉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办结。对推诿扯皮,查处不力,致使投诉人重复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承办机关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 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对违反规定处理投诉,或者对投诉事项推诿不办、查处不力,造成投诉人、被投诉人合法权益受损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四条 行政效能投诉处理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各级行政机关或单位行政效能评估和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的一个依据。
第十五条 对署名投诉的,一般由负责调查处理的部门向投诉人进行反馈;当事人要求保密的,由投诉中心进行反馈。
第十六条 投诉件办结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立卷归档工作。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