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042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4-03-03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4〕4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现将《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印发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三日
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
征地拆迁安置实施意见
一、凡经市政府批准的城市道路、桥梁、广场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征地、拆迁房屋及附属设施的,均应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二、市政工程拆迁安置工作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所在区政府配合,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拆迁手续,发布拆迁公告,各房屋产权单位要认真落实,市建设、国土、规划、城管、房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和相关管线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征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用地的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为35000元/亩,其他土地综合补偿标准为18000元/亩;国有农用土地拨用补偿标准为20000元/亩,其他国有土地无偿划拨使用。征拨用地应当缴纳的地方性规费,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免缴。
四、拆除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政策性收费)、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小部分房屋而缩小其用地面积的不提供安置用地、不补偿用地费用。拆除上述单位大部分或全部房屋,需迁建征用土地的,不分土地类别,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亩,征用同等面积土地采取划拨方式,所涉及到的各项地方性规费,属我市权限范围内的一律免缴。被拆迁单位按照规划建设的有关报批程序办理选址定点手续,自行迁建。属于出让土地的,按取得土地时的价格扣除已使用年限应承担的费用后给予补偿。
五、拆除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财政拨款或政策性收费)的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楼房补偿180元、平房补偿120元,房屋产权由被拆迁单位自行核销。拆除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集体企业非住宅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给予补偿。拆除上述单位的门楼、围墙、地坪、踏步、简易大棚、广告牌等附属设施不予补偿。拆除公共厕所按照规划要求迁建的,每座补助3万元;不需迁建的,无偿拆除。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非住宅房屋,由房产管理部门自行核销产权。
六、拆除行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公有成套住宅房屋,如符合房改条件的,经房改部门批准后按照先房改后拆迁原则处理,房屋价值按有关规定评估;如不符合房改条件,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对房屋所有人给予补偿,房屋使用人由房屋所有人负责安置,房屋产权由原产权单位自行核销。拆除房产管理部门直管的住宅房屋,由房管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安置,补偿费用从有关规费中冲减;不予安置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自行核销产权,拆除旧房。
七、拆迁私有的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指房屋产权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中载明为非住宅房屋),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货币补偿。拆迁住宅房屋确需进行实物安置且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八、因影响市政工程施工需要拆迁道路规划红线外、紧靠道路规划红线以及局部占压道路红线的单体建筑,需全部拆除到位的,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认定后,其补偿费用标准均按照本实施意见及有关规定执行。
九、已纳入2003年市刷新城市形象房屋拆除计划应由单位自行拆除但尚未拆除的房屋一律无偿拆除。
十、因市政工程建设需要迁建的电力、通讯、给水、污水、雨水、供气、供热、广电等管线及邮政等设施,由产权单位按规划要求自行组织迁建,所需费用自行解决。
十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及设施,由被拆迁人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无偿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拆迁人申请市规划执法部门依法处理,按期拆除,以料抵工。拆迁公告发布后的突击装修按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88号)处理。
十二、因拆迁引起的土地使用权、房屋产权变更的,被拆迁人应当及时持原证件和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证明到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房产变更手续,国土、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收取工本费。
十三、拆迁评估由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具备相应评估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抽签确定。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于3日前在拆迁现场公布抽签的时间、地点。抽签工作由公证部门予以公证。
十四、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应当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的需要,积极配合拆迁和工程建设等部门做好拆迁工作。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超过拆迁期限未搬迁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完必要的法律程序后可责令限期搬迁。对在市政拆迁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妨碍和影响市政拆迁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严肃处理。
十五、本实施意见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表
附件
2004年市政重点建设项目表
序号 |
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责任单位 |
1 |
通灌中路 |
解放中路-海宁中路,长2720米,宽4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2 |
郁州北路 |
解放东路-人民东路,长830米,宽6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3 |
人民西路 |
火车站-海连西路,长1660米,宽6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4 |
新海路 |
海连西路-新建西路,长2950米,宽60米 |
市交通局 管线单位 |
5 |
海宁西路 |
幸福中路-新海中路,长500米,宽60米 |
海州区 管线单位 |
6 |
科苑南路 |
海宁路-红砂路,长1220米,宽60米 |
市国土局 管线单位 |
7 |
世纪大道 |
朝阳东路-海宁东路,长800米,宽125米 |
市国土局 管线单位 |
8 |
广场道路 |
公园南路-朝阳东路 |
市国土局 管线单位 |
9 |
凌州东路 |
凌州广场-学院北路,长1370米,宽6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10 |
公园南路 |
郁州中路-瀛州路,长925米,宽2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11 |
通灌北路 |
建国路-人民东路,长800米,宽40米 |
新浦区 管线单位 |
12 |
巨龙中路 |
海连东路-苍梧东路,长1100米,宽25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13 |
龙尾河滨河路 |
原陇海铁路桥两侧道路连接,延长12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14 |
陇海中路 |
龙河路-通灌北路,长610米,宽2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15 |
陇海西路 |
盐河路-新孔路,长650米,宽2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16 |
朝阳西路 |
盐河南路-新海路,长2650米,宽50米 |
市交通局 管线单位 |
17 |
解放西路 |
解放桥-幸福路广场,长1200米,宽25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18 |
新孔南路 |
海宁西路-新建东路,长1150米,宽40米 |
市房管局 管线单位 |
19 |
大庆中路 |
南极中路-西盐河,长300米,宽2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20 |
南环路 |
大浦河-大浦路,长400米,宽40米 |
市开发区 管线单位 |
21 |
北三路 |
振兴路-新港城大道,长1500米,宽40米 |
市开发区 管线单位 |
22 |
东部工业园 二期开发道路 |
长6400米,宽32米 |
市开发区 管线单位 |
23 |
北城路 |
平山路-新光路,长1850米,宽40米 |
新东港公司管线单位 |
24 |
平山路 |
大港路-平山转盘,长2500米,宽60米 |
新东港公司管线单位 |
25 |
大港路延伸 |
新光路-242省道,长1230米,宽60米 |
新东港公司管线单位 |
26 |
242省道 |
大港路-新港城大道,长4750米 |
市交通局 |
27 |
中华西路 |
中华路-平山路,长1230米,宽40米 |
连云区 管线单位 |
28 |
西山路 |
续建至中华西路,长500米,宽30米 |
连云区 管线单位 |
29 |
五羊路 |
核电路-站前路,长2050米,宽60米 |
核电公司 新东港公司管线单位 |
30 |
正大路 |
中云公路-新港城大道,长1200米,宽30米 |
连云区 管线单位 |
31 |
新港城 大道四期 |
宋跳立交-猴嘴山头,长4240米,宽100米 |
市交通局 管线单位 |
32 |
新港城 大道五期 |
猴嘴山头-朝阳镇,长5800米,宽100米 |
市交通局 管线单位 |
33 |
海连东路 |
龙河广场-凌州广场,长2700米,宽60米 |
市建设局 管线单位 |
34 |
墟沟污水 处理厂 |
4万吨/日二级处理工程 |
市建设局 |
35 |
宋跳高新区 污水管线 |
沿310国道敷设,长1500米 |
市开发区 |
36 |
临港产业区 污水干管 |
DN600-DN1200污水干管13公里 |
市建设局 |
37 |
临港产业区 原水工程 |
日供水量30万吨 |
市建设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