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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7-00261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7-09-30
标 题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07〕172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以及《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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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以及《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市区(二类)700元/月;

四县(三类)59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市区(二类)5.9元/小时;

四县(三类)5.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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