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261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7-09-30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7〕17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以及《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市区(二类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增加城镇低收入居民的收入,充分发挥最低工资的保障作用,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部令[2004]第21号)、《江苏省企业最低工资暂行规定》(省政府第56号令)以及《关于调整江苏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苏劳社[2007]6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一)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为:
市区(二类)700元/月;
四县(三类)590元/月。
(二)调整后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
市区(二类)5.9元/小时;
四县(三类)5.0元/小时。
二、下列各项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口径内,由用人单位另行支付:
(一)加班加点工资;
(二)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
(三)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者所得月工资在剔除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的项目和缴纳个人最低住房公积金后,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四、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七年九月三十日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