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4-00241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4-10-11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04〕21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已经市十一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苏办发[2001]15号)精神,加快建立和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运行机制和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社区在城市改革、发展、稳定中的重要作用,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区居委会)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社区居委会建设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我市融入两个率先、实现快速崛起的目标要求,改革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强化社区服务功能,巩固党和政府在城市工作的组织基础和群众基础,以社区居委会为重点,加强城市基层政权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
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服务社区;扩大民主,依法自治;资源共享,广泛参与;科学规范,管理有序;因地制宜,循序渐进。
社区居委会建设的工作目标:适应城市现代化的要求,加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建设,建立以地域性为特征、以认同感为纽带的新型社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区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社区管理,理顺社区关系,完善社区功能;坚持政府指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相结合,整合社区资源,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现代化社区。
二、依法界定社区居委会职责
社区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职责是:草拟社区居民自治章程;执行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宣传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维护社区居民合法权益,教育社区居民履行法律义务;动员、组织社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推动社区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和社区服务业的发展;监督、评议政府职能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社区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工作;指导、管理社区内的老年服务设施;向政府反映社区居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同时协助政府做好以下工作:困难居民的帮扶救济;低保金、优抚金、退休金的发放;社区就业、再就业服务;邻里纠纷的调解;社区绿化管理、环保环卫和市容监督;流动人口管理;刑满劳教人员的回归帮教;社区治保组织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青年入伍政审,以及公共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权益保障、老龄、双拥和精神文明创建等项工作。
三、加强社区居委会组织和制度建设
社区居委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3—7人组成。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社区居委会可根据需要设立服务保障、治安调解、文教卫体、计划生育、青年妇女儿童等工作委员会。规模较小的社区居委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社区居委会成员分工负责有关工作。社区居委会应当分设若干居民小组,小组长由居民小组推选。
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要按照“公开选聘、定岗竞争、依法选举”的原则,经社区成员代表会议依法选举后担任。社区居委会成员候选人可通过居民提名、联合提名、小组提名和个人自荐等方式产生,户籍可不受地域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社区居委会的选举应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由街道办事处(镇)组织实施,组织、民政部门负责指导。社区民警和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负责人可作为社区成员代表,并可推选为社区居委会兼职成员,以加强和协调社区居委会建设工作。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组织的领导核心,提倡社区党支部书记通过选举兼任社区居委会主任。同时,要发展壮大社区志愿者队伍,培育和完善社区民间组织和中介机构,拓展社区居民参与社区建设的途径。
社区成员代表会议是社区群众民主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是:选举、罢免或补选社区居委会成员;听取和审议社区居委会年度工作报告;讨论和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对社区居委会和社区内其它组织的工作进行民主监督。
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居民和驻区单位依照法定程序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名额视社区规模大小而定,一般控制在40—70名,每届任期三年。每个社区居民小组根据辖区户数可推选1—3名居民代表。社区成员单位代表由驻区单位指定,规模较大或影响较强的驻区单位应当推选1名中层以上干部担任社区成员代表。
四、落实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工资待遇
各区政府要把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人员工资待遇纳入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社区建设的资金投入,实行定员、定工资标准、定办公经费补助“三定”方案。(1)定员。额定社区工作人员,1000户以下配备3人,1000-2000户配备4人,2000户以上配备5人。(2)定工资补贴标准。社区居委会主任每月工资补贴标准600元,副主任每月550元,工作人员每月500元(社区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享受主任、副主任同等待遇),所需经费由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共同承担;其中,街道和镇分担比例由各区确定。(3)定办公经费补助。每个社区每年办公经费补助1万元,由市、区财政按照3∶7的比例共同承担。社区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社区办公经费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镇)及社区居委会自筹解决。同时,建立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待遇稳定增长机制,以后每2—3年调整一次,标准由市民政、财政部门测算后报经市政府批准执行,逐步使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工资达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均工资水平。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通过竞争上岗,竞争上岗人员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对于离岗或届满落选人员,不再享受社区工作人员待遇。
社区居委会办公经费和享受工资补贴的专职人员,需由区民政局会同区组织、人事、财政部门进行核定,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备案。变更的情况应于每年九月底前上报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审核,由市财政局纳入下年度预算。
五、明确部门职责,落实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
新建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时,凡规模已达到建立新社区居委会的,要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和社区公共活动用房纳入公共配套设施规划之中,由开发建设单位为社区无偿提供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并配置相应规模的活动用房。住宅小区在规划方案评审、竣工验收时,要有所在辖区的街道(镇)和区民政部门参加。因各类建设需要拆迁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及设施,由拆迁单位按上述规定面积就近给予重建或补偿。
各区在调整社区规模时,要落实好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对确需新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设费用纳入区、街道(镇)年度财政预算,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给予2-3万元的补贴。
凡开发建设单位无偿提供的社区用房或政府调剂的国有房屋,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使用、管理和维护,但不得出租搞经营创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和公共活动用房。凡已侵占或挪作他用的,必须尽快退还。
相关部门要行使各自职责,做好协调、指导、督查工作。民政部门要拟定社区居委会配套用房的布局、使用管理办法,并配合区政府合理安排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计划部门在项目审查时,要对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及使用面积严格把关;规划部门通过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正本),向所属街道(镇)提供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规划图,对达不到标准和分布位置不合理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国土资源部门在审批居住小区建设用地时,对确需零星开发建设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的,在供地服务和土地出让等方面给予优惠;建设部门负责监督房产开发商按规划施工,并将竣工情况通知市房管部门和所在区政府;房管部门在规划方案界定的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建成后,通知所在区政府与开发商办理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交接手续。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各社区居委会办公和活动用房的移交、管理和协调工作。
六、理顺关系,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在社区建设中的主体作用
一是理顺社区居委会与街道办事处(镇)的关系。街道办事处(镇)对辖区内的社区建设负有规划、指导、协调的职责。社区居委会应当在街道办事处(镇)的指导与支持下,根据本社区居民的愿望和要求,开展社区服务和社区管理,组织发动社区群众和驻区单位参与社区建设,同时做好政府交给的相关工作。街道办事处(镇)要支持社区居委会依法开展自治工作,赋予社区居委会决策权、财务自主权,调动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性。今后,街道(镇)不得对社区居委会下达经济创收指标和收取任何管理费用。
二是理顺社区居委会与政府职能部门的关系。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要面向社区、服务社区,主动接受社区对部门工作的评议和监督。凡属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需要社区居委会协助完成的,应由街道办事处(镇)统一协调安排。要坚持“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在布置工作任务的同时,适当补助工作经费,支持社区实行有偿服务。
三是理顺社区居委会与驻区单位的关系。驻社区内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作为社区的组成部分,要尊重与支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积极参与社区建设,支持和参加社区公益活动,有条件的单位要提供内部设施,用于社区服务。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听取驻区单位对社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可通过建立社区联席会议等形式,与驻区单位共同商讨社区工作规划、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社区重大活动等,发挥社区资源整合优势,为驻区单位提供相应服务。
四是理顺社区居委会与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等中介服务机构的关系。社区居委会是社区成员的法定代表,在支持、协调社区内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为居民开展服务的同时,行使指导、监督的职能,以维护社区居民的合法权益。业主委员会、物业公司及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社区党组织的领导下,支持社区居委会开展工作,主动接受社区居委会的指导和监督,不断提高服务质量,规范经营行为,并积极参与社区建设。
七、加强领导,确保社区居委会建设有序推进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把社区居委会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社区居委会工作的领导。尽快调整充实社区建设工作协调指导委员会,建立工作制度,定期召开协调办公会议,理顺工作关系,研究解决实际问题。
各县城镇和“村改居”的乡镇居民委员会,参照此意见精神,加强组织建设,增加硬件投入,强化社区服务,以提高全市城乡基层社区建设的整体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