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5-00931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5-11-27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5〕174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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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26日
连云港市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城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69号令)、《江苏省大气颗粒物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第91号令)、《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通知》(苏政办发〔2014〕78号)、《关于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深入推进扬尘排污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14〕410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城市规划区内,所有产生扬尘污染的施工工地。
施工工地扬尘是指本地区所有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拆迁工程和道桥施工工程等施工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对大气造成污染的悬浮颗粒物、可吸入颗粒物和细颗粒物等粉尘总称。
第三条 价格部门负责制定扬尘排污费标准,并对收费实施监督。财政部门负责扬尘排污费收支管理和监督。各区环保部门(不含赣榆区,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扬尘排污费核定、征收和管理。建设、城管、园林、水利、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扬尘排污的管理与监督,督促建设单位如实申报排污和落实控尘措施。
第四条 扬尘排污费由建设单位负责缴纳。建设单位应将扬尘排污费列入工程概(预)算,并按照《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见附件1),将扬尘污染防治责任纳入施工承发包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因措施不力造成扬尘污染的相关责任,督促施工单位抓好落实。
第二章 征收标准与计算方法
第五条 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为1元/平方米?月。
第六条 扬尘排污费总额根据征收标准、工程调整系数、达标削减系数、计费面积和施工工期计算。计算方法为:
扬尘排污费总额=扬尘排污费征收标准×计费面积(平方米)×工程调整系数×(1-达标削减系数)×施工工期(月)
1.工程调整系数。工程划分为拆迁工程、开山采石工程、市政工程(包括绿化工程和水利工程)、建筑工程、公路施工工程、道桥施工工程(见附件2)。
2.达标削减系数。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和考核,将历次考核结果简单算术平均并综合奖惩情况计算出达标削减系数。
3.计费面积计算。按经过审核的《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表》(见附件3)中的面积计算,其中建筑工程结构和装修阶段、拆迁工程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工程土石方和桩基阶段、开山采石工程、市政工程、绿化和水利工程、道桥施工工程按施工场地面积计算。
4.施工工期计算。从施工工地开工之日起,施工工期(月)为当月实际施工天数占当月天数的比值。
施工工地停工的,建设单位应及时向环保部门申报,建设部门应告知建设单位在停工期间做好扬尘防护措施,经环保部门验收防护措施到位的,停工期间不计算施工工期。
第三章 申报与核定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15日前向环保部门报送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办理排污申报手续,填报《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表》。申报时应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其它相关资料。
第八条 环保部门应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负责现场检查和考核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根据《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填写《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见附件4)。每个施工工程(阶段)现场检查和考核不少于2次,施工工期超过3个月的每季度不少于1次,工程(阶段)完工前予以最后一次检查和考核。建设单位在考核后认真整改的,可向环保部门申请增加一次考核。
第九条 实施奖优惩劣机制。施工期间,施工工地获得省、市级文明工地并抽查合格的建设单位,其达标削减系数将分别增加0.2和0.1。凡被群众投诉或媒体曝光产生扬尘污染属实的施工工地,其达标削减系数将扣除0.1。
第四章 征收与管理
第十条 环保部门根据考核结果,在工程(阶段)结束后,核算扬尘排污费总额并下发《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
建设单位对核定缴纳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可以向发出决定的环保部门书面申请复核。环保部门应当自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建设单位对《排污核定与排污费缴纳决定书》无异议的,7日内到财政指定银行缴纳扬尘排污费。
第十一条 扬尘排污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做好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
第十二条 扬尘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并作为扬尘污染防治经费来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三条 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费。对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由财政、纪检、监察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四条 征收部门应按规定的收费标准、范围收费。对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等乱收费行为,由价格部门按《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查处。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扬尘排污费的,由环保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滞纳金;对建设单位拒报或谎报排放污染物相关材料、拒不按规定缴纳排污费及滞纳金的,由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应按照法定程序征收扬尘排污费。扬尘排污费征管过程中,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的社会监督机制。投诉电话:物价部门12358、环保部门12369。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不产生地面扬尘的地下工程免收扬尘排污费;附属绿化工程在建设工程中计算扬尘排污费。
第十九条 各县(含赣榆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施工工地扬尘排污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物价局、环境保护局依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附件:1.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2.工程调整系数
3.施工工地排放污染物申报表
4.施工工地扬尘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现场考核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