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1-00038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1-10-08 |
标 题 | 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11〕12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进一步明确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目的意义、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建设标准、资金政策、管理规范和考核机制。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农贸市场
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菜篮子工程建设,提升群众幸福指数,提高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质量,推进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10〕18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1年标准化菜市场示范工程的通知》(商办建函〔2010〕886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新一轮菜篮子工程建设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6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目标任务、责任主体、建设标准、资金政策、管理规范和考核机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农贸市场是菜篮子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保持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桥梁和纽带,惠及千家万户、体现城市形象。加强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是贯彻民生幸福工程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改善农贸市场环境,有利于农副产品价格长效可控管理,有利于保障菜篮子食品安全和四城同创目标如期实现。农贸市场建设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加快民生幸福工程建设为统领,坚持公益性和市场化相结合,坚持硬件改造和管理提升相结合,通过加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实现农贸市场空间布局合理化、设施建设标准化、长效管理规范化,达到方便就近、便宜放心的总体要求。
二、目标任务
利用2年左右时间,采取内部提升、原址翻建、搬迁移建三种形式完成市区现有35个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改建面积14.5万平方米左右,同时积极推进新建一批农贸市场。
2011年度,按照难易结合和创建文明城市和卫生城市要求,启动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8个,建筑面积约7.2万平方米。其中新浦区6个,建筑面积为2.7万平方米;海州区4个,建筑面积为2.2万平方米;连云区6个,建筑面积为1.5万平方米;市开发区2个,建筑面积为0.8万平方米。重点改造不符合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要求、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群众反映强烈的市蔬菜活禽直销市场、海州南门农贸市场和连云区院前农贸市场。积极推进新浦区、连云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园区)、徐圩新区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
2012年度安排升级改造农贸市场17个,建筑面积约7.3万平方米。积极推进新浦区新建2个农贸市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云台山景区(科教园区)各新建1个农贸市场。
三、责任主体
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遵循以区为主、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作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这项民生工程,根据市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方案,负责做好农贸市场拆迁、建设、管理和运营等方面的组织协调推进工作。各区要成立专门的组织领导机构,建立主要职能部门集中办公制度,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要亲自抓,及时协调解决农贸市场建设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本辖区农贸市场建设工作顺利实施。
市商务局(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牵头单位,要认真做好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和运营等协调推进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建设规范的要求,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的方案审核、指导推进和项目验收,督促市场建设主体严格执行建设规范。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舆论宣传,大力宣传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意义,引导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积极参与农贸市场建设管理。
四、建设管理规范
为实现市区农贸市场内外环境同步改善、硬件设施和软件管理同步提升,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转型,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的消费需求,我市农贸市场建设坚持建设管理同步落实。
市区农贸市场应为永久性固定建筑的室内经营场所,建设形态主要分为砖混结构和钢结构,建筑主体、配套设施、室内布局、供电供水、通风排水等执行《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见附件1),做到干湿分离、生熟隔离、配套齐全、整洁美观。市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商务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建设的服务工作。
要严格落实《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见附件2),在确保农贸市场按照规范化要求建设好的同时,更要管理好,确保商品质量安全、价格合理,市场秩序稳定、管理规范。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属地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农贸市场的长效管理,同农贸市场开办方签订《农贸市场规范管理目标责任书》,做好经营、销售、食品安全、停车管理、周边环境整治等方面的责任落实、督查工作。市商务局负责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市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工作,促进市区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市城管、农委、卫生、物价、工商、质监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妥善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期间过渡市场的安排和管理工作,确保市场供应不断不乱,保障市场建设稳步推进。
五、扶持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区农贸市场建设,体现农贸市场的公益性质,市区农贸市场建设采取以下扶持政策:
(一)补贴政策。市财政根据农贸市场建设的不同形式,按农副产品交易区域的建筑面积采取三种补贴标准:一是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内部升级改造的,根据具体项目的各类设施建设、资金投入、达标验收等情况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平方米。二是对现有农贸市场进行翻建、迁建的,砖混结构的原则上给予500元∕平方米补贴,钢结构的原则上给予300元∕平方米补贴。财政补贴作为政府投资。三是对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以国有投入为主,参照翻建、迁建标准予以补贴,鼓励振兴集团等国有企业积极参与市区新的农贸市场建设,确保新建农贸市场的公益性和可调控性。
(二)配套政策。市政府对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农副产品交易区域在土地、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方面给予以下优惠政策: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市级留存部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登记费,减半收取规划咨询费。政府给予的优惠一并作为政府投资。
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政府扶持资金来源:一是翻建、迁建和新建农贸市场占地土地出让净收益作为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资金;二是不足部分资金由市财政调剂。
享受补贴及相关优惠政策的农贸市场国有产权部分分别归属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所有;国有产权的经营权和收益权归所在区政府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收益用于农贸市场的建设管理。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配套政策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与相关部门另行研究制订
六、督查考核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列入市政府考核各区政府和各园区管委会的重点工作目标之一,2011年度、2012年度列为专项考核内容,以后转为常态管理。市商务局要会同工商、规划、城乡建设、城管等部门推动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规范化标准的顺利实施,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农贸市场建设顺利实施。要建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的考核评估制度,做好农贸市场的建设、经营管理、安全卫生状况、周边经营环境的督查考核。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结合本区实际及目标任务,与各市场建设主体共同研究,严格按照《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根据一个市场一个方案的要求,制定2011年所有建设项目的实施方案,确保年底完成内部升级改造项目,启动建设翻建、迁建、规划新建项目;每月5日前向市商务局报送各农贸市场上月建设进展情况。市商务局要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目标办)研究制定农贸市场建设考核办法,并做好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的年度考核。
附件:1. 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2. 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3. 市区农贸市场建设目标任务分解表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附件1
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建设规范
为提高农贸市场建设水平,加快传统农贸市场向现代流通业态升级,提升城市形象,促进长效管理,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生活需要,根据商务部《标准化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卫生部《集贸市场食品卫生管理规范》和《江苏省城乡集市贸易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一、基本原则
(一)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政府主导,多渠道、多形式组织实施,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形成大中小配套的农贸市场体系。
(二)农贸市场建设应遵循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相适应,与城市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原则,并符合安全、适用、方便、环保、绿化、卫生、节约等要求。农贸市场不得改变使用功能或分割出售。
(三)农贸市场建设的标准应与社会发展相适应,在引导农贸市场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向现代流通业态发展,形成统一开放、繁荣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二、总体要求
(一)选址要求 新建农贸市场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商业网点规划,手续齐全。农贸市场设置应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符合交通、环保、消防等有关规定,与城区改造、居住区和社区商业建设相配套。以农贸市场外墙为界,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无有毒有害等污染源,无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场所。为规范经营秩序,农贸市场周边30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与农贸市场经营类同的农副产品经销网点。
(二)建筑
鼓励新建农贸市场选择单体建筑或非单体建筑中相对独立的场地。新建农贸市场土建结构应采用符合国家建筑、安全、消防等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或新型材料结构。新建农贸市场单体建筑的层高不小于4.5米;场内主通道宽度不小于3米,购物通道不小于2.5米,污物等其它通道宽度不小于2米。出口不少于2个,主要出入口门的宽度不小于4米。农贸市场应具有良好通风条件,室内宽敞明亮,自然采光好。两层以上市场设有运输货物专用电梯。
(三)面积
农贸市场面积根据规划区域的居住人口、服务半径、消费需求等因素确定。根据我市实际,农贸市场分为大型、中型、小型三类:大型农贸市场用地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建筑面积6000平方米以上,服务半径不宜大于1200米;中型农贸市场用地面积为2000—6000平方米,建筑面积2000—6000平方米;小型农贸市场建筑面积1000—2000平方米;中、小型农贸市场服务半径不宜大于800米。
新建农贸市场配套设有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场地、内部仓库及污水处理设施。每万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不少于50个机动车停车位、750个非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经营者、消费者用车分区分类停放,并设置车辆停放标志等设施,做到有序停放。
三、室内要求
(一)室内布局要求:应按商品种类划行归市,合理划定鲜、活、生、熟、干、湿功能交易区,为防止交叉污染,食品经营区域与非食品经营区域分开设置;经营鲜活畜禽、水产的区域与其它食品生产、加工或经营区域分开;生食品摊位和熟食品摊位分开;待加工食品和直接入口食品摊位分开;经营餐饮服务应设置在专门区域,并相对集中,周围不得有污水或其它污染源。家禽经营区、活禽及水产宰杀区要相对独立封闭。农贸市场室内应设置农民自产自销交易区。农贸市场内部布局结构比例宜为:摊位面积55%,通道面积35%,辅助面积10%。
(二)室内墙体、地面要求:室内墙体及立柱四周应铺设抛光砖或瓷砖,高度不低于1.8米,以方便冲冼清洁。室内地面应铺设防滑地砖或防滑水磨石,并向通道两侧排水沟倾斜,坡度比为1—3%,保证通道无积水。
(三)供水、供电设施要求:室内供水设施应按各行业交易区的用水要求设置,配足容量,一户一表。水产经营区应供水到摊点,熟食经营区供水到专间,其它摊位供水到经营区。室内还须配置高压水冲洗装置,便于冲洗地面、墙面。室内供电设施应符合用电要求,安全可靠,实行一户一表,集中管理。电线铺设应按照建筑安装规范,以暗线为主,配备漏电保护装置,摊位安装三线防水插座。
(四)排水设施要求:室内主排水设施应结合主通道和购物通道走向设置,采用暗渠排水,排水沟深度不少于20厘米、宽度不少于25厘米,沟底无积水,外露部分设格栅盖板,格栅间距为1厘米,出口处设防鼠隔离网。柜内地面沿柜边设宽度6—10厘米、弧深3—5厘米的排水槽。废水需分类收集,经沉砂或隔油预处理后集中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五)环境卫生设施要求:室内环境卫生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室内应按国家商业建筑相关规范设置公共厕所,且不得设置在熟食区内(农贸市场周边50米范围内有公共厕所的除外);在农贸市场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设置冲洗设施。垃圾日产日清,定期消杀,无蝇蛆孽生,摊位之间要合理设置加盖垃圾桶,保持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清洁卫生。室内每1000平方米应安装2.2KW低噪音抽送风设施,每增加100平方米,相应增加0.22KW抽送风设施,确保空气质量好,无臭无异味。配置油烟净化器、排气筒等环保设施。严禁高油烟、高噪声、高污染等项目入场经营。
(六)消防和安全设施要求:应按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配置相应的灭火器材,预留消防通道,建立日常消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按治安管理要求,配置防盗设施和电视监控设施,设置残疾人无障碍通道设施和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
(七)检测设施要求:应严格执行农副产品质量安全规定,配置检测室和符合要求的检测仪器设备,实行上市食用农副产品检测、公示、退市等制度。加强食品安全检测,建立安全检测网络,实现与管理部门联网,完善食品安全检测信息管理系统,提高食品安全检测与监管效能。
(八)保鲜、计量经营器具设备要求:计量器具需经计量检测部门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按照商务部《农贸市场管理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冷冻肉及冷冻水产品应配备低温冷柜;冰鲜水产品应配备冰台;经营冷却肉应配备冷藏柜,温度保持在0—7℃。
(九)公用设施要求:必须设置管理办公室、消费纠纷投诉调解室、广播室、储藏室、宣传公示栏、公称处、意见箱及顾客休息设施。还应配备电子显示屏、入场须知及摊位示意图,室内店招广告应统一整齐。
(十)摊位设施要求:柜台设计可采用岛状式或条状式排列。普通柜台高度宜为0.7米、宽度0.9米、长度不少于1.5米,柜台内外应铺设墙面砖,柜台内应铺设高于地面的地砖,便于存放货物。所有摊位台平面要整齐划一,摊位台面通道外侧一面设高度不低于10厘米的档水凸边,并在凸边内设置排水槽。水产品区摊位台面外侧设高度不低于20厘米的档水板。应在柜台内或高于柜台20—25厘米的统一位置摆放符合计量标准的衡器,并在统一位置设置摊位亮照设施及商品标价卡。各经营摊(店)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活禽摊(店)要求。农贸市场应在市场相对独立的区域设置活禽售卖、宰杀间,与其它经营区隔开,相隔间距不得小于5米。设置独立的抽风系统、废水过滤和隔油预处理系统,售卖活禽要使用不锈钢笼,笼底设置接载禽类粪便的活动设施。具体要求按照农业部、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执行。
2. 水产摊(店)要求。水产摊位必须设置操作台、排污槽和固定污物桶,污物桶应置于操作台下方。海鲜经营摊位还应配置保鲜冷柜。
3. 南北货摊(店)要求。实行集中设摊,统一配置货架;有条件的根据实际情况可设置卷闸门。
4. 熟食店要求。熟食不得露空售卖,须有专间(店)。应设置更衣室、专用售货柜、空调和双门售卖窗,配备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和加热或冷藏设施,还须配备洗手池、消毒池、紫外线灯等设施。
5. 半成品摊(店)要求。半成品(经腌制、调制加工后的净菜、肉菜制品、豆制品、冷冻食品等)应配有密闭、保鲜、防尘、防蝇设施。
6. 肉类摊(店)要求。应设置动物检疫证、交易确认单公示牌,设置肉类挂架,配备封闭的垃圾桶,统一使用电子秤,根据经营需要配置冷藏保鲜设施;还应设置符合条件的绞肉间,区域设废水沉淀、隔油池。
7. 其它摊(店)要求。其它商品类的摊位设置,应本着便于管理,便于交易的原则,设置相应的封闭式垃圾桶,配置防尘、防蝇、防鼠、防蟑螂等设施。
四、人员配备要求
农贸市场应配备专、兼职商品检测员、动物防疫消毒员、物价管理员、索票索证管理员、交通秩序管理员和环境卫生管理员。上述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上岗,定岗定位。
五、职责分工
市发展改革委(目标办)负责立项审批原址改造、搬迁移建、规划新建农贸市场项目,协调落实重大市场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将农贸市场建设工作纳入2011年、2012年综合目标考评体系。市公安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建设实施交通影响评价,并监督、指导停车设施建设,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审核验收农贸市场建设项目的消防、交通设施。市财政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项目补助资金的预算安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项目概算的前置性审批、预算审批,制定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兑现相关补助和奖励政策。市规划局负责做好改建、扩建和新建农贸市场的定点和选址工作,指导和督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和新建规划方案,负责近期内规划定点8个新建农贸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管理配套建设项目的土地供应及相关审核、报批工作,提出农贸市场的迁建、新建项目用地方面的优惠扶持政策。市城乡建设局负责做好农贸市场供水、排污设施的衔接工作,规范农贸市场工程项目的建设程序,监督升级改造和新建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按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提出农贸市场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市商务局负责农贸市场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和考核等工作,配合做好农贸市场的规划编制、定点布局等工作。凡通过市商务局审定通过的建设方案,实行绿色通道服务制度,各区或农贸市场主办单位凭市商务局的审核意见到相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六、相关规定
本规范适用于连云港市市区新建、翻建、迁建和内部升级改造的农贸市场项目。各县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规范执行。
附件2
连云港市市区农贸市场经营管理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营造良好的消费、购物环境,保证农贸市场食品卫生安全,更好地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农贸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是辖区内农贸市场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统筹协调、督查督办辖区内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成立相应机构,会同工商、城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检查。属地街道负责具体实施本辖区农贸市场管理工作,督促市场开办方做好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条 市商务局(市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农贸市场建设和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连云港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登记、审查经营者资格、规范交易行为和查处违法行为。市城市管理局负责农贸市场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以及占道经营的查处。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督促、指导市场举办者组织落实市场内的治安防范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做好农贸市场建设期间机动车辆管理,协助有关部门抓好各类无证市场、马路市场的整治,切实维护市场治安秩序。市消防支队负责做好农贸市场的消防监督和检查工作,督促市场举办者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市物价局负责督促农贸市场主办方及经营者要实行商品明码标价,指导市场主办方制定出租柜台的租金管理办法,实行农贸市场摊位费备案制,在非常时期实行政府价格干预。市质监、房管等部门根据各自法定职责,共同做好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市场经营管理
第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实行岗位目标责任制,需配备市场秩序、环境保护、卫生管理、车辆停放、食品安全、商品检测、台帐资料、信息宣传、设施设备、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计量管理等专兼职工作人员,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第五条 农贸市场应建立健全并公布相关基础管理制度,包括食品安全责任、安全保卫、商品检验、市场承诺、投诉公示以及进销货台帐、农产品来源溯源、商品质量索证索票、不合格商品退市销毁和市场价格等相关制度。
第六条 农贸市场应设立消费者投诉受理室、投诉举报电话,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并通过合同与场内经营者约定消费侵权损害赔偿办法,及时处理交易纠纷投诉和消费投诉,并做好台帐记录。
第七条 农贸市场要设立公秤处,市场内必须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加强管理,定期校验,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备案。按期做好每年一次的计量器具强制检定工作。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统一配置标准称具,由市场经营管理方统一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要配备电子监控系统并有专人负责,加强市场安全管理;有条件的农贸市场应安装电子显示屏,为消费者配备手提篮或手推车,及时发布商品指导价格,方便消费者购物。
第九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加强对管理人员和经营人员的教育、培训,农贸市场所有经营者及管理人员必须统一着装或佩证上岗,文明经营,礼貌待客。
第十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应认真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按照国家、省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以及相关条例、规定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同时接受市、区和属地街道的检查,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 农贸市场应在市场外合适位置设置垃圾收集房,容量充足,密闭管理,内部铺设瓷砖并有冲洗设施。每个摊位设置加盖的垃圾筒(箱),配备必要的卫生保洁设施。
第十二条 农贸市场应配备足量的专业保洁人员,主要负责集中收取、及时清运市场内垃圾及废弃物,日产日清、定期冲洗室外垃圾收集房,保持市场内外卫生整洁。
第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定期组织管理人员、经营人员开展除四害活动,对家禽、熟食、肉制品经营区、厕所等重点区域经常冲洗、消毒,保持干燥、无异味。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须配备专职环境卫生监督员,按照长效管理要求实行巡查管理,组织督促做好各责任包干区内的卫生保洁工作。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实行经营人员环境卫生区域责任制,要求经营人员全天候负责本经营摊位(店面)范围内的清洁卫生工作,做到摊位(店面)清洁卫生,经营工具整齐摆放,无乱挂乱吊、无乱堆乱放、无积水外溢、无散落垃圾、无摊(店)外经营。
第十六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建立经营人员监督约束机制,通过采取信用评比、考核奖惩等措施,规范经营人员经营行为,做到亮照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第十七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短斤缺两、哄抬物价、价格欺诈等行为,并通过退出市场等惩罚措施,及时清退严重违规经营者和不合格商品;积极配合做好监督检查和市场监测预警预报等工作。
第三章 商品销售管理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须在主要出入口墙面设置公示栏、导购图、宣传栏、商品指导价及各项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的经营管理方应当在市场内划出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5%的专用区域,用于农民出售自产的农副产品。政府控股的农贸市场农民自产自销区域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的10%。鼓励农贸市场投资方与本市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稳定的供给关系,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费用成本,平抑市场物价。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摊位设置应划行归市,商品区域标志明显,摊位号标识清晰,摊位营业执照或其它经营许可手续应统一位置悬挂(农民自产自销农副产品除外)。
第二十一条 商品出样应分类陈列、摆放整齐划一,摊位上不得铺设任何与商品经营无关的辅助设施,如泡沫、塑料、木板、砖块等,具体要求如下:
(一)蔬果类:蔬菜类上柜销售前需加工整理,提供净菜或半净菜上市,摆放应不超出柜台挡板,保持柜台及通道地面干净无积水。水果类陈列宜按品种规格整齐排列、美观摆放。
(二)鲜肉类:经营户必须明示当日有效的肉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不得着地存放肉类商品,不得接触有毒有害及有异味的物质,保持销售场地及设备的清洁卫生;在透明冷藏柜中出样销售冷却肉和肉类制品;每天清洗刀具、砧板、绞肉机、容器等;当天销售结束后应清洗场地,每周消毒一次。
(三)水产类:鲜活水产品应饲养在固定的水池中或统一的容器内;增氧泵管线排列整齐;剖鱼须在操作台上进行,严禁直接在地上操作,废弃物应当放至回收桶,集中收集并及时处理,操作台必须及时清理冲洗,每天营业结束后要对柜台设施进行水冲清洗,保持操作台、出样池及地面清洁干净,做到无污物、无血迹、无异味。
(四)活禽类:配备消毒和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建立休市消毒制度,完善活禽购进等各项记录台账。活禽交易区与市场其它区域相对隔离,水禽与其它家禽分开,宰杀房与活禽交易区隔离。要及时清理交易区和宰杀房的地面、禽笼、柜台、玻璃、窗户、墙壁、水池,保持清洁,及时无害化处理病死家禽,做到无粪便、无污物、无血迹、无禽毛、无异味。
(五)豆制品类:经营人员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进货凭证存档备案。柜内配备有防蝇设施,有条件的农贸市场需放至冷柜内陈列、销售。
(六)熟食类:经营人员采购熟食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或供货商索取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食品安全许可证明及商品检验合格或检验结果报告单存档备案。经营人员必须持在有效期内的健康证,上岗时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戴戒指、手链、手镯等饰品,严禁直接用手触摸食品,砧板、刀具、抹布等工具必须每天按规定清洗消毒使用。
(七)小商品类:摊(店)内商品摆放应注意美观,不得凌乱或随意置放,不得超出划定区域和占用公共通道出摊经营。
第四章 食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农副产品:
(一)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产品、水产品。
(三)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
(四)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的产品。
(五)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六)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它农副产品及其制成品。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应明确和落实场内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猪、牛、羊肉等重点商品的准入索证、溯源、台帐监管等工作,分门别类,登记造册,建好台帐,归档管理。管理人员要组织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农贸市场应设置与其规模相适应的检测室和专职检测人员,并配置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检测设备,抽检蔬菜残留农药、甲醛、吊白块、二氧化硫、双氧水、亚硝酸盐等,做好台帐记录,在市场公告栏及时公布检测结果。要积极配合有关行政执法部门检查。
第二十五条 熟食制品和现制品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状况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相关要求,发现危及食品安全行为时,市场管理者应及时向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农贸市场必须要求经营人员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塑料购物袋,严禁使用黑色或深色有毒厚质塑料袋和非环保型塑料袋,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场外停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贸市场应高于国家和省标准配建公共停车场和停车设施。农贸市场停车场地应设专人负责车辆管理,人员配备标准为:2000平方米以下农贸市场至少配备1人,2000平方米以上农贸市场至少配备2—3人。管理人员佩证上岗。
第二十八条 市场经营人员和消费者车辆应分设区域划线停放,管理人员要全天候实行动态督察纠正,做到停放有序、摆放整齐。要组织专人加强经营人员上菜管理,经营人员每天用于进出货车辆应当在市场规定的时间进入市场,尽量减少噪音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第二十九条 市场经营人员与消费者的车辆在营业时间内不得进入市场,如有特殊情况需事先征由市场管理人员的许可,并听从指挥。
第六章 责任与罚则
第三十条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要成立专门机构和队伍,认真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切实抓好辖区内农贸市场经营监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要建立巡查、定期检验、投诉调查等制度,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实施日常巡查,形成监管合力,并定期将检查情况在市场内予以公示。工商行政部门应建立农贸市场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记录市场经营管理方和场内经营者诚信经营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第三十二条 属地街道要对本辖区农贸市场长效管理负直接责任,应与市场经营管理方签订管理目标责任书,每月组织一次专项检查,督促市场做好日常管理。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方应认真落实与属地街道签订的管理目标责任书具体要求,加强对经营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升市场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四条 市商务局建立考核评估制度,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考核评估,会同市目标办做好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计入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的年度考核得分。
第三十五条 各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建立对街道办事处农贸市场经营管理的季度考评制度,属地街道在同一年度两次排名后两位的,不得参与年度评先评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