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002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2-04-17 |
标 题 | 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12〕4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涉企收费减负政策;二、严格执行下限标准,强力打造全省收费洼地;三、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四、依法规范中介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五、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市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改善投资发展软环境,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省政府关于治理规范涉企收费的政策意见》(苏政发〔2011〕168号)、《省财政厅、省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财综〔2012〕1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我市治理规范涉企收费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出台的涉企收费减负政策
(一)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部分收费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15项收费项目(详见附件1),执行至2014年12月31日止。
(二)取消部分涉企收费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消21个部门和单位收取的42项涉企收费项目;从2012年2月1日起,取消10个部门和单位收取的11项涉企收费项目,共计53项(详见附件2)。
(三)降低部分涉企收费项目标准。从2012年1月1日起,降低公安部门收取的出入境人员拍证件照收费、机动车驾驶证件申办者拍证件照收费标准,农机部门收取的拖拉机车主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四)取缔部分收费项目。从2012年1月1日起,取缔14项企业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明显干扰市场经济秩序的,影响社会经济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的收费项目(详见附件4)。
二、严格执行下限标准,强力打造全省收费洼地
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按照全市软环境建设意见的要求,全面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化管理,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并及时向社会公开收费单位、依据、范围和标准,提高收费透明度。对收费标准有上下限的,一律按不高于下限标准收取(详见附件5);凡规定分多次收取的,不得一次性征收;对未列入收费项目的,一律不得向企业收取。市价格、监察(纠风)、经信等部门要在全市选择400家规模企业建立企业付费登记簿制度,及时跟踪调查收费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各级价格、财政、监察(纠风)等部门要结合本次清理要求,年内对企业反映强烈的重点行业、重点部门、重点单位的涉企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不按规定取消收费项目的,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同时将清理规范收费政策的结果纳入全市软环境考核,保证既有政策落实到位,严防涉企收费负担转嫁、反弹,巩固治理成果。
三、严格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得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转移至事业单位、中介服务机构或社会团体收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与其业务相关的企业、中介机构、社会团体、非企业组织获得费用或分成收入,取消各地、各部门自行设立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收费,废止越权向单位或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收费部门和单位须于接文后10日内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注销或变更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做好取消、取缔部分收费项目和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贯彻落实工作,要根据近几年涉企收费清理的有关规定,对辖区内和本系统、本部门的涉企收费项目及收费行为进行清理规范,坚决取消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做到应减必减、能减尽减;坚决整顿不规范的收费项目,做到可少就少,能少必少;坚决清理不合理的收费项目,做到能降就降,可降全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进行收费。
四、依法规范中介和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认真做好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强制准入、具有垄断性的中介服务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各地价格、财政部门要配合监察(纠风)、民政等部门开展对挂靠政府部门的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突出问题的专项整顿,真正切断政府部门与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和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利用价格政策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行业的有序竞争。坚决取消社会团体开展的各类有偿评审、评比、达标表彰等类似向企业、个人收取各种费用的活动,严禁强制企业入会。引导行业协会等各类非企业组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和收费管理办法,以规范服务和收费行为,实现既治标又治本的目标。
五、全面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为推动此次收费专项清理迅速有效地开展,对所涉及的经费保障问题,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文件要求,积极研究制定并落实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措施,妥善安排相关执法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相关经费,确保其相关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附件:1.免征的涉企收费项目(15项)
2.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53项)
3.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3项)
4.取缔的部分收费项目(14项)
5.执行下限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14项)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附件1
免征的涉企收费项目(15项)
序号 |
项 目 名 称 |
征收部门 |
文件依据 |
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交通运输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苏财综[2011]79号) |
2 |
标准现行性确认费 |
质监 |
|
3 |
测绘成果工本费 |
测绘 |
|
4 |
企业注册登记费 |
工商 |
|
5 |
税务发票工本费 |
税务 |
|
6 |
海关监管手续费 |
海关 |
|
7 |
装船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费 |
商务 |
|
8 |
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
质检 |
|
9 |
货物原产地证明费、ATA单证册收费 |
贸促会 |
|
10 |
土地登记费 |
国土资源 |
|
11 |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
新闻出版 |
|
12 |
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
农业 |
|
13 |
林权证工本费 |
林业 |
|
14 |
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
旅游 |
|
15 |
清真食品认证费 |
伊斯兰教协会 |
附件2
取消的涉企收费项目(5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征收部门 |
执行时间 |
文件依据 |
1 |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费 |
公安 |
2012年1月1日 |
省政府 苏政发 [2011]168号 |
2 |
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
公安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苏财综 [2011]14号 |
|
3 |
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
教育 |
||
4 |
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
城乡建设 |
||
5 |
工程造价编审专业人员资格考试费 |
城乡建设 |
省政府 苏政发 [2011]168号 |
|
6 |
营运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
交通运输 |
||
7 |
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
交通运输 |
||
8 |
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
经信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苏财综 [2011]14号 |
|
9 |
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
农业 |
||
10 |
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
农业 |
||
11 |
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
文化 |
||
12 |
疫情处理费 |
卫生 |
||
13 |
卫生质量检验费 |
卫生、质监 |
||
14 |
施封锁成本费 |
海关 |
||
15 |
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
税务 |
2012年1月1日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苏财综 [2011]14号 |
16 |
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
工商 |
||
17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
工商 |
||
18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
工商 |
||
19 |
个体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
工商 |
||
20 |
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
工商 |
||
21 |
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
工商 |
||
22 |
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
工商 |
||
23 |
分公司年检收费 |
工商 |
||
24 |
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
工商 |
||
25 |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
工商 |
||
26 |
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
工商 |
||
27 |
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
工商 |
||
28 |
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
工商 |
||
29 |
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
工商 |
||
30 |
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
工商 |
||
31 |
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
工商 |
2012年1月1日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苏财综 [2011]14号 |
32 |
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
林业 |
||
33 |
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
档案 |
||
34 |
投标管理费 |
机关事务 管理 |
省政府 苏政发 [2011]168号 |
|
35 |
省外国专家工作协会收取的培训费 |
外国专家 协会 |
||
36 |
省外国专家工作协会收取的资料费 |
外国专家 协会 |
||
37 |
司法鉴定费 |
刑事科学技术协会、法医学会 |
||
38 |
来江苏探亲、旅游的台胞服务收取的综合服务费 |
台湾同胞 接待站 |
||
39 |
为涉台婚姻、丧葬等民事活动人员提供出境服务收取的服务费 |
|||
40 |
向委托单位和个人收取的自愿委托保存档案费 |
人社 |
||
41 |
通达商标服务中心对境内、外个人办理商标查询时收取的商标查询费 |
商标代理机构 |
||
42 |
向企业、个人收取的统一代码服务费 |
中标全国产品与服务统一代码管理中心有限公司 |
||
43 |
门(楼)牌收费 |
公安 |
2012年2月1日 |
省财政厅 省物价局 苏财综 [2012]1号 |
44 |
设备中标服务费 |
财政 |
||
45 |
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
国土资源 |
||
46 |
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抗震设计审查费 |
城乡建设 |
||
47 |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费 |
城乡建设 |
||
48 |
人防经费(向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收取的) |
民防 |
||
49 |
标准现行性确认费(采用国际标准确认费) |
质监 |
||
50 |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检验费 |
文化广电 |
||
51 |
矿山安全技术检测收费 |
安检 |
||
52 |
生猪定点屠宰收费 |
经信 |
||
53 |
云台山人防隧道工程有偿使用费 |
民防 |
附件3
降低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3项)
序号 |
项目名称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征收部门 |
文件依据 |
1 |
出入境人员拍证件照收费 |
40元/次 |
一般不高于20元/次 |
公安 |
省政府 苏政发 [2011]168号 |
2 |
机动车驾驶证件申办者拍证件照收费 |
20元/次 |
一般不高于10元/次 |
||
3 |
拖拉机车主道路交通安全教育费 |
200元/期.人 |
100元/期.人 |
农机 |
附件4
取缔的部分收费项目(14项)
1.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未经省财政厅、物价局发文批准立项,自行通过系统内单位向市、县(区)有关部门、单位、个人发放证书、牌匾、表册等收取的工本费。
2.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利用政府机关办公自动化信息网络平台实施行政管理、服务等,擅自设立并收取的网络服务(维护)费。
3.检验检测机构及相关单位未经法律、法规授权或未依法取得检验检测资质的,以合作、协作和咨询等方式参与法定检验检测或其他服务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的分成。
4.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审查(核)费。
5.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管理费。
6.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咨询服务费。
7.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接受委托)代行政府职能向特定对象收取的培训费。
8.机动车检测服务机构收取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代检费(或类似性质的收费)。
9.个体出租车协会收取的三驾人员服务费(同一营运车辆三位驾驶员)。
10.固体废物利用处置行业协会、环保产业协会收取的标志牌费。
11.城建行业协会代收的QC(全面质量管理)申报、姑苏杯、最佳(优秀)企业、优秀建造师等各类评审费。
12.建设监理协会收取的人员变更资料费、各类证章费。
13.无线电管理协会向企业收取的测试费。
14.教育、卫生部门及下属学校、医疗机构保管见习教师、见习医生临时档案收取的档案保管费。
附件5
执行下限标准的涉企收费项目(14项)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原标准 |
现标准 |
征收 部门 |
文件 依据 |
1 |
档案资料证明费 |
对单位出具房、地、财产、债权及商标证明材料(包括依据性材料)收取200-400元/份 |
200元/份 |
档案 |
市委 连发 [2012]6号 |
2 |
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费 |
对出具房屋、土地等材料证明费,个人收取50-150元/份,单位收取200-400元/份 |
个人50元/份 单位200元/份 |
规划 |
|
3 |
利用房产档案资料服务收费 |
住宅产权证明100元/份,非住宅产权证明200-500元/份 |
住宅产权证明50元/份,非住宅200元/份 |
住房 |
|
4 |
土地市场交易服务费 |
土地使用权出让1.4元/平方米,转让2.8元/平方米,出租1元/平方米 |
土地使用权出让1元/平方米,转让2元/平方米,出租0.8元/平方米 |
国土资源 |
|
5 |
房产评估收费 |
累进计费率房地产价格总额25万元以下5.5-6‰;25以上至50万元(含25,下同)4.5-5‰;50以上至100万元3.5-4‰;100以上至1000万元2-2.5‰;1000以上至2000万元1.2-1.5‰;2000以上至5000万元0.6-0.8‰;5000以上至8000万元0.3-0.4‰;8000以上至10000万元0.15-0.2‰;10000以上万元0.08-0.1‰ |
累进计费率房地产价格总额25万元以下5.5‰;25以上至50万元(含25,下同)4.5‰;50以上至100万元3.5‰;100以上至1000万元2‰;1000以上至2000万元1.2‰;2000以上至5000万元0.6‰;5000以上至8000万元0.3‰;8000以上至10000万元0.15‰; 10000以上万元0.08‰ |
中介服务机构 |
|
6 |
基准地价评估收费 |
城镇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2.8-5.6万元;5-20平方公里5.6-8.4万元;20-50平方公里8.4-14万元;50平方公里以上14-28万元 |
城镇面积5平方公里以下2.8万元;5-20平方公里5.6万元;20-50平方公里8.4万元;50平方公里以上14万元 |
中介服务机构 |
市委 连发 [2012]6号 |
7 |
工商咨询服务收费 |
企业登记资料信息查询费50-300元/次 |
企业登记资料信息查询费50元/次 |
工商 |
|
企业开业登记代办费500-2000元/户,常驻代表机构1500元/户 |
企业开业登记代办费500元/户,常驻代表机构500元/户 |
||||
企业变更登记代办费100-500元/户 |
企业变更登记代办费100元/户 |
||||
代办年检手续费200-1000元/户 |
代办年检手续费200元/户 |
||||
设计、代拟企业创建、改制方案收费800-2500元/户 |
设计、代拟企业创建、改制方案收费800元/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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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 |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0.5-1元/月.平方米 |
兴建建筑物、设施和停放、堆放物料0.5元/月.平方米 |
水利 |
|
占用内河河道岸线3-5元/月.米 |
占用内河河道岸线3元/月.米 |
||||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旅游、娱乐0.2-0.8/月.平方米 |
占用河道、湖泊湖荡、水库等从事旅游、娱乐0.2元/月.平方米 |
||||
9 |
重点工程气象保障 |
30000-300000元/年 |
30000元/年 |
气象 |
|
10 |
远洋 导航 |
15000-30000元/年 |
15000元/年 |
||
11 |
电话传真服务 |
10000-20000元/年 |
10000元/年 |
||
12 |
气象专用电路传输 |
5-15元/小时 |
5元/小时 |
||
13 |
中期 预报 |
3500-4500元/年 |
3500元/年 |
||
14 |
长期 预报 |
2400-4800元/年 |
2400元/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