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府文件> 失效文件
索 引 号 k12498411/2011-00188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11-12-31
标 题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1〕18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二、工作目标,统一基本政策、统一待遇标准、统一经办管理、统一定点管理、统一信息系统;三、基金管理,实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预算、建立市级风险金;四、组织领导。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的实施意见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为推进我市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促进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指导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141号) 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现就我市医疗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稳步实施;坚持基本政策统一,提高公平性;坚持基金预算管理,提高使用效率;坚持基金分级负责,增强共济和保障能力;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二、工作目标

  (一)统一基本政策。全市统一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征缴管理办法、缴费基数、缴费费率;统一医疗保险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以及最低缴费年限的计算办法;统一居民医疗保险财政补助标准;统一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

  (二)统一待遇标准。全市统一执行药品、诊疗和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统一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和最高支付限额。统一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病种等待遇范围和标准。统一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

  (三)统一经办管理。全市统一执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参保登记、缴费申报、基金征缴、待遇支付、档案和财务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务规范,做好经办管理工作。

  (四)统一定点管理。全市执行统一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准入条件、申报流程、变更程序、考核标准和违规处罚等办法;统一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文本、服务协议管理标准、医疗费用结算模式;统一定点机构分级管理评价和考核办法。对市域范围内的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实行县级初审、市级确认、全市互认。

  (五)统一信息系统。结合金保工程建设,全市医疗和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使用统一的金保工程五险合一信息系统,数据统一集中到市级数据中心,实现本市区域范围内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的直接结算。

  三、基金管理

  (一)实行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市级预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规定,统一编制全市医疗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明确市区和四县(以下简称预算单位)的责任,统一组织实施。

  (二)建立市级风险金。建立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金,每年按各预算单位上一年度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征缴收入额的一定比例分别提取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风险金,暂纳入各地财政专户管理,由市统一调度用于适当弥补各预算单位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缺口。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四、组织领导

  实施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是我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点工作任务,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做好各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经办工作,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市级统筹工作的指导协调和调查研究,及时解决市级统筹推进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相关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市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的监管,完善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明确各级财政投入的相关责任。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目前执行的医疗和生育保险政策与市级统筹要求不一致的,要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到位。

  本意见自2011年12月30日起施行。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