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3-00014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3-04-19 |
标 题 |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13〕4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发挥海域资源优势,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创新,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提升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快推进沿海开发,市政府决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22〕151号),本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关于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海域资源优势,推进海域使用管理创新,优化海洋资源配置,提升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效能,加快推进沿海开发,市政府决定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重要意义
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是指在海岸线调整前,经规划许可的用海建设项目,直接以海域使用相关手续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办理用海建设项目审批。建立和实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是贯彻落实《江苏沿海地区发展规划》的具体举措,有利于合理简化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提高审批效率;有利于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权证市场化流转机制,维护海域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推进海域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加快我市沿海开发,建设海洋强市具有重要意义。
二、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的主要内容
发改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等审查、审批或备案时,可以凭项目用海预审意见办理;在开展用海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时,可以凭项目用海预审意见、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规划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海)规划许可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城建部门对用海建设项目招投标、抗震设计审查、燃气工程项目初步设计与市政管线工程审批、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时,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或公共用海备案登记办理。
安监、消防、港口、环保、人防等其他涉及用海建设项目审批、监督、验收、登记的,相关部门在办理行政审批时,需要提供土地审批手续的,可以凭相应的海域审批手续办理;需要提供地籍图的,可以凭海洋与渔业部门出具的海籍图办理。
围填海造地项目竣工验收,海岸线调整到位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海域使用权证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规定,在三个月内申请换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三、强化领导明确职责,确保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落实到位
各县区、市各有关单位要从推进沿海开发、建设海洋强市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严格落实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明确职责,加强沟通,统筹协调,积极配合,推进陆海统筹规划,完善用海建设项目的审批流程,确保海域使用权直通车制度有效实施。海洋与渔业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严格执行项目用海预审、审批制度和围填海计划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海域使用及用海建设项目,推进海洋经济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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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