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6-00728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6-04-28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06〕7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坚持以人为本,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6]24号,以下简称省政府《实施意见》)精神,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推进就业再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千方百计扩大就业
(一)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人为本,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和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实行积极的就业政策,探索建立市场经济条件下促进就业的长效机制。解决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下岗失业问题,重点做好国有、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企业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巩固再就业成果,增强就业稳定性;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开发就业岗位,推动高校毕业生和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就业,并在此基础上,大力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坚持城乡统筹,不断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切实抓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就业工作;加强失业调控,将城镇登记失业人数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尽快消化吸收长期失业人员;加大就业法制建设与再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
(二)就业再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
1. 坚持在发展中解决就业问题,努力实现促进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的良性互动。把深化改革、促进发展、调整结构与扩大就业有机结合起来,在制定涉及全市经济社会政策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将扩大就业作为重要因素考虑;在注重提高竞争力的同时,确立有利于扩大就业的经济结构和增长模式。
2. 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在推动服务业和多种所有制经济发展中广开就业门路。
3. 注重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增加就业容量。对就业容量大且有市场需求的行业,制定相应的鼓
励增加就业的扶持政策。
4. 推进跨地区的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继续实施与镇江市和其它苏南城市的对口挂钩,提高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组织化程度和培训质量,科学合理地引导劳动力转移就业。
5. 鼓励劳动者通过多种形式实现就业,加快完善和实施与灵活就业相适应的劳动关系、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险等政策,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帮助和服务。
6. 坚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调整农村经济结构,加快小城镇建设,引导和组织农村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就业。
二、进一步落实就业再就业政策,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和被征
地农民就业
(三)积极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政策扶持:
1. 大力扶持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下同),按每户每年80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从2006年1月1日起按上述政策规定执行,原政策优惠规定停止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有创业能力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校)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安排适当经营场所。
2. 积极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按每人每年4800元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依此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对2005年底前核准享受再就业减免税政策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优惠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至期满。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和《就业登记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实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凡是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从事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等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3. 继续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对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凡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或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的;独立核算、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的;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含30%),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本企业职工总数70%以上(含70%)的;与安置的职工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加大对困难群体的就业援助。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即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就业确有困难的长期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的人员),由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上报,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并在其《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可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 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由提供公益性岗位的单位凭所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和相关资料,到当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对特别困难的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在相应的劳动合同期限内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 对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3. 促进灵活就业人员稳定就业。灵活就业人员是指劳动关系不固定、岗位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市、县(区)有关部门要通过帮助灵活就业人员接续社会保险关系等措施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按以下程序申请不低于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金额50%的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高于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1) 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报灵活就业,并凭《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材料,向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提出社会保险补贴申请;
(2) 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实灵活就业人员就业情况,经公示后,在其《就业登记证》和《再就业优惠证》上注明“已灵活就业”,出具灵活就业证明,并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3) 经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补贴资金从再就业资金财政专户中拨付劳动保障部门。然后由劳动保障部门通过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直接支付给本人。
4. 对特别困难人员(患重病无法实现再就业的失业职工;双失业职工家庭中夫妻均为“4050”人员;单亲家庭且抚养子女正在上学的“4050”失业职工;连续3年以上纳入城镇低保的失业职工;夫妻一方失业、一方残疾或患重病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失业职工),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并按照《关于政府差额购买就业岗位的通知》(连政办发[2002]161号)规定,由街道社区劳务派遣机构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岗位补贴。街道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应积极引导、组织特别困难人员从事力所能及的公益性工作。
各县区也应结合实际为特别困难人员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补贴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
(五)帮助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被征地农民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指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范围内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界定可参照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列入同级财政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专户管理。
(六)做好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县辖区内的部省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分别纳入市、县的再就业工作规划,统筹安排落实。对部省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相应的市、县财政统筹解决。
(七)严格《再就业优惠证》的发放和使用管理。加强对《再就业优惠证》审核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防止出现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再就业优惠证》在全省范围内适用,持证人员在省内异地流动就业的,凭证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但不得重复享受。
三、推进和实施城乡统筹就业,加强职业培训,完善就业服务
(八)促进城乡统筹就业。尽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完善失业登记、录用备案等管理制度,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不断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对农村劳动力进城和跨地区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制定维护和保障农村劳动者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合法权益的政策措施,给予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农村劳动者同等待遇。
(九)扶持城镇新增劳动力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其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引导和鼓励未就业的毕业生积极参加政府组织的见习活动。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可适当发给见习青年一定的生活费。
(十)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的信息网络、技能培训、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加强对农村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实行与苏南对口市、县挂钩,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大力开展贫困乡镇农村劳务输出,实施就业扶贫计划。在吸纳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较多的重点行业和组织劳务输出的贫困乡镇,通过核发培训券等措施有针性的组织实施培训项目。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中按每年每人不低于2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面向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提供免费服务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据实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发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教育。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不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根据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可以按照培训合格率和培训后就业率分段予以补贴。
(十二)强化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积极创造条件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性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从就业再就业专项资金中解决。
(十三)改进就业服务制度。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提供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凡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十四)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对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进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围绕就业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服务对象的需求,优化业务流程,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
(十五)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基础建设。建立健全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做到“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街道(乡镇)、社区的劳动保障工作经费。
借鉴部分地区创建信用社区的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
立,探索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
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十六)积极发挥创业培训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县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产业区、出口加工区和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四、建立失业调控机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
(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中控制失业率的目标,制定失业调控工作方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要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数量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努力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避免失业群体过于集中。对因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就业的行业和企业,以及失业问题突出的困难行业、困难单位,要及时采取专项政策措施,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十八)着重做好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的职工安置工作。依法稳步推进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九)严格企业裁员程序和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严格裁员程序。凡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必须要按程序提请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同级政府报告,避免将职工集中推向社会。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企业,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二十)加快劳动力市场运行制度改革。打破劳动力市场城乡、地区、部门的分割,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鼓励、指导具备法定资质的机构积极开展就业促进工作。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运作,规范求职、招用和中介行为。要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用人单位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一)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校)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城乡统一的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制度试点,试点县区的试点方案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二十二)推进就业工作法制建设。认真研究制定促进就业工作的行政措施,明确和强化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健全促进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行政执法责任制,为形成市场经济条件下解决就业问题长效机制奠定基础。
五、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促进就业持续稳定增长
(二十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结合其求职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建立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制度,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障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
(二十四)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建立健全基本台帐,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五)妥善处理下岗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的遗留问题。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应通过劳动力市场促使其尽快实现再就业。对没有实现再就业的,相关部门应按规定为其办理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各县区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下岗失业人员离开企业时,企业和个人欠缴的社会保险费要一次性补缴,其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个人帐户继续保留。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和灵活就业的,可以以个人身份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当地规定缴费。下岗失业人员由企业招用或被安排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的,可通过用人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手续,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二十六)加快健全社会保障体系。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用人单位按使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多、基础管理工作好的县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就业再就
业工作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继续实行目标责任制,切实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调整充实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在市政府直接领导下,进一步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制定计划、分析解决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工作开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部门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区也要结合实际作出相应调整,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的就业工作机制。
(二十八)加大财政对扶持就业资金的投入。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需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促进就业再就业的资金投入,并将再就业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对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给予的再就业专项资金补助,应主要用于社会保险补贴、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创业培训补贴、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小额担保贷款损失代偿及贴息补贴。各级财政要合理安排劳动力市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等经费,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十九)加强舆论宣传,调动全社会力量支持就业再就业工作。各级宣传部门和新闻单位要继续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就业再就业政策。继续树立和宣传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先进典型,引导广大劳动者转变就业观念,营造全社会支持和帮助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气氛。要充分发挥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在协助政府制定政策,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就业,广泛宣传再就业政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要支持他们组织各类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就业服务,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齐心协力做好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局面。
(三十)上述有关扶持政策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果国家对税收制度进行改革,有关税收政策按新的税收政策执行。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贯彻国务院《通知》、省政府《实施意见》和本《意见》的具体办法和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在不涉及税收政策、不影响中央和省非税收入、不增加中央和省财政补助的前提下,还可制定有利于本地扩大城乡就业的其他政策。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