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091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3-06-25 |
标 题 |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关于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03〕10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拟定的《关于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关于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拟定的《关于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支持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
(国家外汇管理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 二○○三年六月十八日)
为简化外汇管理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更好地运用国家外汇管理政策,促进和推动全市外向型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改进贸易外汇管理,支持企业扩大出口创汇
(一)简化出口创汇企业“出口收汇核销单”申领手续,实行领单量与企业办理核销质量匹配管理,对“出口收汇荣誉企业”和“出口收汇达标企业”取消领单数量的限制;取消对核销单使用期限和企业收汇前到外汇局交回核销单存根联的规定和限制;进一步放宽企业远期收汇备案的期限,企业出口货物报关后预计收汇日期不超过180天的,按照即期收汇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二)取消“90天以上信用证、90天以上托收、90天以上到货(不含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下同)”三种进口付汇备案类别的备案登记,进口单位按照售付汇管理规定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手续;取消“先支后收转口贸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超比例超金额预付货款”三种类别的备案登记,进口单位办理此三种类别的购付汇,可持规定的付款凭证和商业单据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实施出口收汇差额核销和进口付汇核销备查制度。对出口单位因出口价格变动造成收汇差额、进口国设置关税壁垒等政策性原因造成收汇差额及外商拒付货款造成收汇差额等原因无法提供正常核销所需凭证的,在保证贸易真实性的前提下,经核准后对其收汇差额予以核销备查;对进口单位属于因客观原因造成无法核销的数据,在核销系统中另行归类、留存备查,不计入外汇局对进口单位的日常监管和考核范围,但是进出口单位对逾期未核销的事项要继续承担办理核销的义务。
(四)进一步放宽企业开户管理,凡是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性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包括中资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其他境内机构,都可向外汇局申请开立外汇账户,保留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同时,将收支范围、限额各不相同的经常项目结算账户、专用账户合并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由企业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申请设立,并统一中外资企业开户条件;对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实行统一的限额管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限额,按照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内核定;捐赠、援助、国际邮政汇兑等特殊来源和指定用途的外汇账户,其限额按照上述特殊来源外汇收入的100%核定;符合规定条件,但上年度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境内机构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核定初始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外汇账户限额内,可以卖给外汇指定银行,也可以保留现汇,但超出限额则必须结汇。
二、放宽非贸易外汇管理,实行绿色通道服务
(一)对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含5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业务,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提供的相关单证后直接办理;对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金额在等值5万美元以上至50万(含50万)美元以下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由外汇局审核后凭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
(二)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进口量较大、在辖区内有重要影响的进口单位,非贸易外汇收支频繁的企业单位,党、政、军国家机关,及国家级科研单位等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报经外汇局省分局核准后,可以不受规定金额的限制,持相关单证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非贸易项目售付汇。
(三)对遵守外汇管理各项规定、近两年没有发生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出口收汇荣誉企业、专业外贸公司和部分中资国际船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给予免于年检的优惠。
(四)对港口保税油销售境内外汇划转、大陆桥过境集装箱国外段运费支付、国际船舶船长备用金携带出境等特殊外汇业务的管理,在没有法规规定的情况下,由外汇管理部门与海关、银行、边防等口岸管理部门配合,启动相机决策机制,在保证贸易背景真实性原则基础上,从速办理。
(五)指导市各外汇指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加强与全市各涉外旅游宾馆和涉外旅游企业的合作,为企业开立外汇账户、设立外币兑换窗口提供服务。
三、改进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推动招商引资活动开展
(一)改革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管理方式,将原来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由外汇局逐笔审批,改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内的外汇资金结汇,由经外汇局授权的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外汇局通过对被授权银行履行资本金结汇审核、统计监测和报备责任的监管,对外商投资项下资本金结汇实施间接监管。
(二)改革国内外汇贷款管理方式,将原来由债务人逐笔向外汇局登记,改为债权人集中向外汇局登记;同时,授权外汇指定银行开立外汇贷款专用账户,正常还本付息由外汇指定银行直接审核,简化专用账户审批程序。同时,取消购汇偿还逾期国内外汇贷款的限制;放宽对购汇提前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外债转贷款及外债的限制;鼓励市内企业利用国内外汇贷款通过“借低还高”置换高成本外债,充分利用国内外汇资源和利用目前市场利率较低时机,支持企业自主选择时机调整和优化外债结构。
(三)完善外资外汇登记,经批准允许外国投资者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人民币利润等方式出资外,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将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转增资本;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允许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在境内再投资等方式作为向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外国投资者以上述方式投资的,外汇局审核其提交的材料无误后,出具相应的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企业凭以办理验资询证及外资外汇登记手续,外汇指定银行凭以办理有关在境内划转业务。
(四)改进外国投资者账户和出资管理,准许外国投资者在境内设立以下专用账户:一是投资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在境内承包工程、合作开采、开发、勘探资源以及从事创业风险投资的, 在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后,可申请开立此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有关的外汇资金;二是收购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在境内收购土地使用权及附着不动产、机器设备或其他资产等,在资产收购合同生效后,可申请开立此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收购款项;三是费用类账户,外国投资者拟在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如前期需进行市场调查、策划和机构设立准备等工作,在其领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给的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后,可申请开立此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的外汇资金;四是保证金类账户,外国投资者向境内投资之前,如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需要向境内机构提供资金保证的,在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可申请开立此账户,用于存放与支付外汇保证资金。
四、改进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一)简化境外投资外汇资金来源的审查,准许企业使用自有外汇进行境外投资,自有外汇不足的,准许企业使用国内外汇贷款、政策性外汇贷款、境外外汇贷款,或者在限额内购汇进行境外投资,对企业到境外投资不再实施外汇风险性的监督审查;同时,对企业到境外投资的,不再收取企业汇回外汇利润保证金,企业境外投资获得的利润,不再强制要求调回境内,企业可以自主决定保留用于境外企业的增资或者在境外再投资。
(二)对国家战略性境外投资项目(指经国务院批准的)、援外项目和境外带料加工项目可以购汇投资,其他项目以自有外汇为主进行投资。积极支持企业争取使用国家外汇管理局选取包含我省在内的六个境外投资试点省、市的购汇境外投资的优惠政策,帮助有条件的企业到境外发展。
(三)对未经批准和登记而从事境外投资的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外经贸部门的批准证件后,外汇局给予补办审批、登记手续,促进企业境外投资良性发展。
五、加强出口加工区外汇管理,促进区内经济快速发展
(一)实行出口加工区内机构的外汇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的统一管理,所有外汇收入均可以存入外汇账户,所有外汇支出均可以从外汇账户中支出。
(二)货物由区内运往或销往境外,区内机构不需要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区内机构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也不需要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三)经批准以人民币投资设立的区内机构,向境外或者区外的所有外汇支付,首先使用自有外汇资金,自有外汇不足支付的,可持有关的批准文件、有效单证等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用人民币投资资金购汇支付。经外经贸部门和海关批准,产品部分内销的区内机构,向区外销售货物,可以收取人民币资金后,持有关材料向外汇局申请,凭外汇局核准件到外汇指定银行用内销人民币货款购汇。区内机构可以根据实际经营需要直接向境内外借用外汇资金,但是要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六、完善外汇政策运行和传导机制,全面提升外汇管理水平
(一)充分运用多种有效手段开展外汇政策宣传,切实提高外汇政策执行透明度;进一步发挥信息咨询作用,及时帮助出口创汇企业解决在外汇收、付(购)管理及外汇借、用、还等方面所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继续坚持对重点企业走访制度,强化外汇服务功能作用。
(二)积极开办外币清算业务,加快企业外汇资金周转,提高外汇票据资金抵用率;督促和指导外汇指定银行创新外汇贷款方式,增加外汇贷款业务品种,充分运用出口押汇、信用证打包、福费廷、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等贸易融资方式,支持出口企业短期资金需要;同时,积极支持外汇指定银行开办远期结售汇、掉期保值等多种外汇新业务,为企业规避汇率风险。
(三)加强对企业跨境资金的监测统计,强化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监管;外汇管理、外经贸、海关、工商等市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作和配合,建立快速反映和联系协作机制,严厉打击外汇领域的各种犯罪活动,维护正常的外汇金融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