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8-00253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8-04-24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 ||
文 号 | 连政发〔2008〕52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之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逐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落实国家人口政策,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新农村建设“十大工程”之一。建立健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农保)制度,对于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逐步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落实国家人口政策,应对农村人口老龄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中共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发展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若干意见》(苏发[2006]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根据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探索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构筑社会保障“四个体系”和农村四道保障线,做好改善民生实事的工作部署,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由点到面,分步推进,逐步建立制度框架统一、覆盖范围不断扩大、资金来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层次、管理规范化、服务社会化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总体目标
(一)目标定位
从今年开始到“十一五”末,在全市建立起与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其他保障措施相衔接,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多元筹资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二)步骤安排
1. 2008年上半年,各县、区(含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按照本意见的要求制定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并积极组织有条件的乡镇试点。
2. 2008年底前,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县、区制度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总结经验,完善办法,以市政府名义出台《连云港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3. 到2010年,在全市范围内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切实解决农民老有所养问题。
三、原则要求
(一)坚持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由政府组织引导,建立农民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多元筹资机制,在制度模式上对全市实行分类指导,以个人帐户为主,社会统筹为辅。
(二)坚持城乡社会保障制度统筹安排、衔接配套的原则。各地要充分考虑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其它社会保障制度的相互衔接,预留通道,便于转换,建立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现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紧密联系、互为补充、相互贯通的制度框架。
(三)坚持重在保障参保人员老年基本生活的原则。保障参保人员进入老年后的生活水平与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四、覆盖范围和对象
凡本市户籍农村中男18周岁至60周岁、女18周岁至55周岁的务农农民,以及暂不具备条件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其他各类人员,都属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对象。
五、方式选择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主要采用“统帐结合”方式和“个人帐户”方式。
(一)有条件的地区,可按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统帐结合”的方式进行试点,逐步规范完善。
(二)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按先建立个人帐户、暂不建立社会统筹的方式进行试点,条件成熟时,再逐步过渡到“统帐结合”方式,实现全市制度框架的基本统一。
六、基金筹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必须采取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的筹资机制。根据我市实际,现阶段一般按照个人承担缴费总额80%,县、区级财政补助10%,乡镇财政补助10%,以后随经济发展逐步调整。具体筹资分担比例由各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纯农民缴费基数一般以当地上一年农民人均年收入为基数,缴费基数由县、区政府确定。缴费比例可设定为20%,具体费率由各地测算确定。
农村其他各类人员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农保的缴费基数以他们年收入为基数,低于农民人均年收入的,按农民人均年收入计算。缴费比例原则上按20%,其中个人交8%,雇主负担12%。
七、享受待遇
(一)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含15年)的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参保人员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
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养老金年龄,但不足规定的15年缴费年限的,可以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相应推迟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时间;也可采取向前补交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补足规定的缴费年限及费额后,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各地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具备条件的地区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对实行新制度前已达到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家庭直系亲属已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老年农民,给予老年养老补贴,具体补贴标准由各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人按月到指定的金融机构或其他机构领取,直至身亡。其个人帐户余额,可根据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意愿,一次性领取。
(三)养老金水平应根据当地经济增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和农村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的变动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由各县、区政府研究确定。
八、计发办法
(一)“统帐结合”方式的计发办法是:参保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与个人帐户养老金之和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的计发办法可参照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模式,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研究确定;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可参照国家规定(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二)“个人帐户”方式的计发办法是:参保人按月领取的养老金,按本人启领基本养老金时个人帐户累计储存余额除以计发月数确定。计发月数标准,可参照国家规定(国发[2005]38号文件)执行。
九、基金管理
(一)市、县、区设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劳动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统计、监察、农经等部门组成,负责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运营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监督,每年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进行专项审计。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全部进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共同商定设立“农保基金财政专户”。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在银行开设相应的“农保基金支出户”,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值增值、定期结息。
(三)农保基金以县级为统筹核算平衡单位。农保基金实行预决算制度,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编制农保基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将年度决算报表报上一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根据农保基金预算计划,及时将资金划拨到“农保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四)农保基金要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稳妥地做好保值增值工作,所得收益归入农保基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五)完善农保基金风险管理机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风险准备金制度。准备金可由基金超增值部分和政府从年度财政预算中统筹安排,列入当年预算。
(六)严肃财经纪律,对贪污、挪用基金或由于渎职造成基金严重损失的责任者,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各县、区政府要按照以人为本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切实加强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领导,把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作为统筹城乡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已实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政策,规范管理,扩大覆盖面。尚未制定新办法的地区,要在试点的基础上,加大制度建设和组织实施的力度,并稳妥处理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老办法的过渡衔接问题。
(二)建立健全各级农保管理机构,依法落实人员编制及办公经费,完善管理服务体系。鉴于农保经办机构所承担的农保任务和新增加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和发放工作,各县、区应将各级农保经办机构人员工资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取消从农民缴纳的保费中提取3%管理服务费的规定,以切实维护农民利益,杜绝挤占挪用基金发工资的现象。
(三)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政府主导。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制定、实施和基金的征缴发放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农保基金的专户管理;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农保基金的审计监督,监察、税务、统计、农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四)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各地要运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提高农民对养老保险的认识,通过政策引导,增强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稳妥地推进我市农保事业发展,为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出新的贡献。
二○○八年四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