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7-00270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07-12-06 |
标 题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7〕20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7号),此文件已宣布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一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
连云港市防雷减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以下简称防雷减灾),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含本市所管辖的海域内)从事防雷减灾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防雷减灾,是指防御和减轻雷电灾害的活动,包括雷电和雷电灾害的研究、监测、预警、防护以及雷电灾害的调查、鉴定和评估等。
第三条防雷减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减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宣传教育,其下设的防雷减灾机构负责防雷减灾的具体工作。建设、规划、房产、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减灾工作。
电力主管等其他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高压电力设施的防雷减灾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监测与预警
第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雷电监测和雷电灾害预警服务系统的建设,按照上级气象主管机构的统一部署开展雷电监测,发布雷电预警信息,提高雷电灾害预警和防雷减灾服务能力。
第六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雷电和雷电灾害的发生机理等基础理论和防御技术等应用理论的研究,并加强对防雷减灾技术和雷电监测、预警系统的研究和开发。
第三章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第七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八条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以及便民、高效和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九条下列建(构)筑物或者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和技术规范安装防雷装置,且其防雷装置必须经过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一)《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规定的一、二、三类防雷建(构)筑物;
(二)油库、气库、加油加气站、液化天然气、油(气)管道站场、阀室等爆炸危险环境设施;
(三)邮电通信、交通运输、广播电视、电力设施、医疗卫生、金融证券、文化教育、文物保护单位和其他不可移动文物、体育、旅游、游乐场所以及信息系统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四)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安装防雷装置的其他场所和设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将防雷装置纳入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已建成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其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应当按本办法规定安装防雷装置。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构)筑物、设施或场所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其中涉及防雷装置的设计由气象主管机构参与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经审核合格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办理施工图设计审查手续;专业防雷工程的设计直接报送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设计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防雷装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审核合格后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并接受市、县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管理。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必须按照原审查程序重新报批。
第十二条防雷装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出具合格证书;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由建设单位按要求进行整改,整改完成后,按照原程序进行验收;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办理城建档案归档审查时,应将防雷装置竣工验收合格证书作为归档材料之一。
第十三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加强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监督与检查,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履行监督责任。
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与阻碍依法执行公务。
第四章 防雷工程专业资质管理
第十四条防雷工程实行专业资质管理制度。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省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资质。经认定合格,取得《防雷工程专业设计资质证》或者《防雷工程专业施工资质证》后,方可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
第五章 防雷检测
第十五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装置的检测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防雷检测工作。
第十六条投入使用后的防雷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防雷装置检测每年一次,对爆炸危险环境场所的防雷装置每半年检测一次。对计算机房、加油站等场所在防雷装置检测的同时应当进行静电检测。已安装防雷装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主动向当地防雷检测机构申报年度检测,并接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和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对从事防雷检测的单位、个人实行资质、资格管理制度。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防雷检测单位资质由防雷检测单位向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具有防雷检测资质的单位受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委托对防雷装置进行检测,检测后应当出具检测报告。不合格的,提出整改意见。被检测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当地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
第十九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雷电灾害调查、鉴定和评估工作。
遭受雷电灾害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报告,并协助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对雷电灾害进行调查与鉴定。
第二十条市、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型建设工程、重点工程、爆炸危险环境等进行雷电风险评估,以确保公共安全。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权限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应当安装防雷装置而拒不安装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防雷装置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交付施工的,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防雷装置未经气象主管机构竣工验收的,处以3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防雷装置竣工验收不合格,经气象主管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由气象主管机构处以10000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四)拒绝进行防雷装置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又拒不整改的,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五)不具备防雷装置检测、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出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设施、施工活动的,由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履行防雷减灾工作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市气象学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初审工作,初审后上报省气象学会。防雷专业技术人员必须通过省气象学会组织的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方可从业上岗。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