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4-00052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4-04-04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要点和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4〕51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订机制,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54号令)、《关于规范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内容的通知》(苏府法〔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要点和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质量,健全规范性文件制订机制,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54号令)、《关于规范报送省政府备案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说明内容的通知》(苏府法〔201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订要点
(一)制订说明应当包括制订的必要性、制订依据、制订过程、主要制度、特别说明等必备内容。
(二)制订的必要性应当体现精简、效能原则,主要说明制订或者修订的原因。规范性文件是创设性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空白与现实需要;规范性文件是实施性规定的,重点说明上位法依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和细化要求。因上位法修订而制订或者修订规范性文件,或者因实际情况变化而修订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说明。
(三)制订依据应当现行有效,并在制订说明中详尽列举。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制订依据应当注明制定机关、文件全称、文号和发布日期。
(四)制订过程主要包括听取意见和意见采纳情况。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报备规范性文件的,还应当说明法制机构审核情况、集体审议和决定情况、主要负责人签署情况等。
(五)主要内容可以是对创设或者实施性措施的具体说明,也可以是对审核、协调中主要问题的具体说明。涉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事项的,应当重点说明,并注明具体依据。
(六)规范性文件施行日期与公布日期的间隔期限不足30日的,应当在制订说明中特别予以说明。
(七)规范性文件备案和草案制订说明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内容。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要求规范,确保制订说明内容完整,重点突出,针对性强。
二、市政府2014年规范性文件制订计划
序号 |
起草单位 |
文件名称 (拟定) |
发文主体 |
主要依据 |
主要内容 |
制发时间 |
1 |
云台山景区管委会 |
连云港市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云台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 |
进一步明确各部门职责,理顺协调管理机制,规范风景名胜区项目建设管理程序,加大景区资源保护管理力度,为永续利用景区资源发展旅游业打好基础。 |
6月 |
2 |
市住房局 |
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 |
市政府 |
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
规范连云港市商品房预售款的使用,保障预售商品房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6月 |
3 |
市农委 |
连云港市耕地质量管理办法 |
市政府 |
省人大常委会《江苏省耕地质量管理条例》 |
加强耕地质量保护。 |
8月 |
4 |
市人社局 |
连云港市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市政府 |
人社部(原劳动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 |
贯彻党的十八大及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 |
11月 |
5 |
市国土局 |
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 |
市政府 |
《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93号令) |
对征地补偿范围、补偿标准、补偿程序以及保障措施等作出细化规定。 |
已印发 |
6 |
市审计局 |
连云港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市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省政府《江苏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 |
审计监督政府投资项目。 |
10月 |
7 |
市海洋渔业局 |
连云港市海州湾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市政府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 |
明确中国对虾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管理目的、法律依据、管理范围、管理机构以及职责,分条详细规定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保护区捕捞许可证制度、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事项。 |
10月 |
8 |
市建设局 |
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市政府 |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
对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及不明确的内容进行补充规定。 |
已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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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4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