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0089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2-04-16 |
标 题 | 关于印发全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2〕4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全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实施。 | ||
时 效 | 根据《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关于宣布废止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连政发〔2018〕11号),此文件已宣布失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全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全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全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
建设工作考核办法
为引导中小企业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推进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发展、资源集约利用,推动全市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连政发〔2012〕20号)精神,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对象
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人民政府,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管委会。
二、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各县区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编制、标准厂房建设、服务平台建设、入园企业引进、园区产出效益等情况,目标任务以《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的意见》(连政发〔2012〕20号)文件为准。考核采用发展指标评分、业务工作评分和专项评分相结合的办法。
三、考核标准
考核评分实行100分制,四县及市开发区作为一组考核,新浦区、海州区和连云区作为一组考核。
(一)发展指标评分(80分)
新建标准厂房。完成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新建标准厂房面积目标任务得3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加减2分。
新增入园企业。完成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新增企业入驻目标任务得25分,每增减1个企业加减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累计减分到零为止。
新建服务平台。完成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当年新建服务平台目标任务且正常运转的,得15分,每增减1个加减1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累计减分到零为止。
新增销售收入。完成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新入驻企业当年应税销售收入目标任务得10分,每增减5个百分点加减1分。
(二)业务工作评分(20分)
1.按要求完成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发展规划编制并经县区政府批准的,得5分。未完成规划编制的不得分。
2.按时报送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月报表得5分,每缺报一次扣0.5分。
3.每月按要求及时报送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动态信息、工作计划及相关材料得5分,每缺报一次扣0.5分。
4.完成省、市交办的其它相关工作的,得5分。
(三)专项评分
1.被评级认定为AAA级、AA级、A级标准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每认定一个分别加20分、10分、5分。
2.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完成园区内标准厂房建设面积年度目标任务,新建多层厂房占标准厂房总面积比重达60%以上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
3.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新入驻企业项目主导产业集聚度达60%以上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
4.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新建标准厂房中当年企业入驻率达50%的,每超过5个百分点,加1分。
5.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服务平台、服务中心等参加省、市创建评级认定的,获一星级加2分,每增加一个等级加2分。
6.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每项扣2分。
四、考核认定
1.依据。各县区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的考核指标中,新增入驻企业数以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并实际入园为准,应税销售收入以国税部门提供数据为准,服务平台、标准厂房面积、主导产业集聚度等指标须经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安排现场审定。
2.申报。各县区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进行自评,认真准备考评申报材料,经县区政府审核同意后,于2013年1月20日前报送至市经信委。对本年度各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环保不达标等情况的,对所在县区实行一票否决制,不得参加先进单位奖项评选。
3.考评。根据本考核办法,由市经信委、统计局、目标办等单位组成考评小组,于2013年1月底前,对被考评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汇总复核,并进行必要的抽查和现场考查,初步确定被考评单位的得分和名次。
4.认定。考核结果经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发展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表彰奖励
按综合考核得分结果,对四县及市开发区中排名前2位和三区中排名第1位的,由市政府授予全市中小企业园和工业集中区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并奖励3万元。
六、本办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