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3-03-31 09:04 访问量:
为了加强生猪屠宰管理,规范屠宰行为,保证肉品质量,切实维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杜绝病害肉和品质不合格肉品流入市场,保障市民的食肉安全,根据国务院《生猪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国家对生猪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统一纳税、分散经营的制度。从事生猪产品销售、生猪产品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进入市场(含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宾馆、饭店、学校、集伙单位等,以下简称市场)销售和使用的生猪产品应当是定点屠宰厂的生猪产品。
二、未经定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屠宰生猪。对擅自屠宰生猪的,由市商贸流通部门予以取缔,并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屠宰的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三、市区定点屠宰厂屠宰的生猪,应当经生猪产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四、进入市区(含新浦区、连云区、海州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市区)市场经营生猪产品应当在生猪定点屠宰厂取得肉品品质检验证、检疫合格证,猪肉应当盖有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章、验讫章(以下简称“二证二章”)方可开展交易。没有取得“二证二章”的,由市商贸流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依法处罚。
五、市区定点屠宰厂以外猪肉进入市区市场经营的,经营者应当具有当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的《出县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动物运载工具消毒证明》、《非疫区证明》及当日当批次“瘦肉精”等国家规定的违禁药物残留情况抽检证明等证件,并取得本市“二证二章”的,方可依法进入交易市场从事生猪肉品交易。
六、肉制品生产加工企业应严把原料进货关,购买“二证二章”齐全的原料,并建立原料进货台帐。
七、食品市场主办者应严格执行“二证二章”制度。凡进入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等销售的肉品经营者(销售户),必须持有“肉品品质检验证、检疫合格证”;各农贸市场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查证验据工作,对进入农贸市场销售的猪肉,必须严格做到每头必查,数、据(单)齐全。
八、宾馆、饭店、熟肉制品加工等经营性单位和机关、学校、集体伙食单位必须使用定点屠宰厂生产的肉品,并建立严格的肉品购入登记制度和索证制度,明确记载购肉渠道、时间、并做到货证相符。对违规从未经批准的定点屠宰厂购买生猪产品的,由市商贸流通部门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九、本通告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七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