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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149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3-11-04
标 题 关于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市金融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17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人行市中心支行拟定的《连云港市金融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二三年十一月四日连云港市金融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人行市中心支行二三年十一月)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增长、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客户群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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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人行市中心支行《连云港市金融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人行市中心支行拟定的《连云港市金融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四日


 

连云港市金融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人行市中心支行   二○○三年十一月)

 

民营企业是推动我市经济增长、增加城乡居民收入的重要力量,也是推动金融业务发展的重要客户群体。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促进全市经济金融协调快速发展,现就我市金融业支持民营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健全为民营企业服务的组织体系

(一)各金融机构要成立以分管行长(主任)任组长的民营企业信贷服务领导小组,定期研究和协调民营企业信贷服务问题,加强与民营企业的协作。

(二)各国有商业银行与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在公司业务部门成立服务民营企业的信贷业务组,为民营企业提供专业化信贷服务。

(三)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要成立民营企业信贷营销机构,专司辖区内民营企业信贷营销工作。城市商业银行要积极创造条件向县域延伸机构,拓宽为民营企业服务的范围。基层农村信用社要明确为农村民营企业服务的信贷人员,在确保为“三农”服务的基础上,积极为民营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二、公开服务范围,实行限时服务

(一)各金融机构要公开对民营企业的金融服务范围及内容,公布信贷品种,明确贷款条件,加强与民营企业的信息沟通,增进民营企业对金融服务功能的了解。

(二)建立“贷款申请回复时限公开承诺制度”,对于民营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各金融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要在承诺时间内给予答复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贷款,于承诺时间内予以办理完毕。对初次办理信贷业务的承诺时间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非初次办理信贷业务的承诺时间一般不超过7个工作日,固定资产贷款项目的承诺时间不超过1个月。

三、突出有本地特色的信贷支持重点

(一)提高民营企业在信贷投放中的比重,重点支持海洋经济、硅工业、牧草养殖、林木加工等具有当地资源和技术优势的民营企业发展。

(二)扶持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民营企业发展;鼓励民营企业技术创新,支持民营企业向“精”、“专”、“特”的方向发展。

(三)配合经济体制改革,为民营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制、改造、改组提供资金支持。对已完成改制的企业,要支持其向规模化、规范化、集约化方向发展。

(四)积极支持再就业工程,对积极吸纳下岗职工的民营企业,符合贷款条件的,要优先予以支持。

(五)支持对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民致富具有带动作用的龙头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四、创新适用于民营企业的信贷品种

(一)对经营较好,有真实商品交易的流通型民营企业,可通过与仓储方签署协议,开办货权、货物质押贷款。

(二)加强与税务部门合作,对外向型民营企业提供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

(三)对持有真实有价证券的民营企业,可开办存单、国债、提单、仓单、保险单等质押贷款。

(四)积极开办私营个体企业联保贷款、摊位证保证贷款、综合授信贷款等,并对信用等级达到3A级、现金净流量和经营性现金净流量均大于零的民营企业适当发放信用贷款。

五、放宽对民营企业贷款审批权限

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审批权限,只要在授信额度之内,且能落实有效抵押担保的,可进一步放开。

(一)授予县级分支机构低风险业务和上级行授权内的新增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

(二)推行对单个民营企业综合授信,在授信额度内,由县级行审批发放。

(三)对确认真实的存单质押贷款,可以授权通过柜面直接审批发放。

六、合理确定贷款期限,改进还贷方式

(一)各金融部门要根据民营企业的生产周期、市场特征及资金需求,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贷款要适应民营企业额度小、频率高的特点,满足其合理的资金流动需求。

(二)改进对民营企业贷款方式。一是推行“整贷零偿”信贷方式,一次贷款,分期还款,减轻民营企业集中还款的负担;二是推行“循环贷款”办法,对能够提供足值担保、有效最高额抵押的民营企业可在一定抵押、担保额度内发放循环贷款,在一定期限内周转使用。

(三)对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的民营企业可以办理借新还旧:一是借款人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能按时支付利息;二是重新办理贷款手续;三是贷款抵押、担保有效;四是属于周转性贷款。

七、适度放宽信用评定标准

(一)各金融机构要在本级单位授权范围内,制定科学的、切合实际的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实施细则,客观评价、界定民营企业的信用等级。

(二)对确实有良好的经营效益、历史信用记录,但因特殊原因而未评级的民营企业,可根据情况区别对待。

(三)对有较长合作关系、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的民营企业可实行公开授信,在授信期限和额度内循环使用,随借随还。

八、适度放宽贷款担保、抵押条件

(一)加强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充分发挥贷款担保机构作用。对未成立贷款担保机构的地区,金融部门要配合政府加快组建担保机构;对已组建的担保机构,金融部门要根据其业务发展情况,协助其不断吸纳社会资金,充实担保资本,扩大担保能力。对担保比例,可按照担保机构自身实收资本的5至10倍掌握。

(二)允许符合担保条件的、与申请贷款的民营企业生产经营相关联的部门和企业提供关联担保。

(三)推行民营企业法人代表和私营个体业主以个人财产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以及法人代表贷款,其他出资人以个人资产担保。

(四)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产品适销对路的新建民营企业,可以现有或新购置机械设备办理抵押,但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充当抵押物的机器设备确认因附着在大型固定资产上无法移动、拆装而不可能被中途变卖;二是与申请贷款的金融部门签订设备委托保管合同,表明设备已被抵押,但因生产需要暂由企业保管,并承诺贷款清偿前对设备不作损坏、拆装和地点、使用权的转移等;三是经申请贷款的金融部门认可并经有关部门登记。

(五)民营企业可以用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专利发明权和专利使用权等无形资产为质押,申请贷款。

(六)为民营企业办理票据贴现业务和票据抵押贷款业务。

(七)根据企业信用等级合理确定抵押物的抵押比例,对信用等级达到2A级及以上的民营企业,可适当扩大抵押比例。

九、完善贷款营销激励机制

各金融机构要克服对民营企业的慎贷心理,在规范信贷管理,防范信贷风险的同时,将信贷营销的数额和质量与信贷人员的利益挂起钩来,按营销贷款实现利息收入的一定比例奖励信贷人员,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考核机制。在追究民营企业不良贷款责任时,要注重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分析,客观公正地评价信贷人员的工作绩效,对确因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不良贷款可免于追究。

十、加强和改善金融服务

(一)各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办信用衍生业务,为民营企业提供签发银行承兑汇票、开立信用证和出具保函等服务。

(二)在开立账户、办理结算等方面为民营企业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并积极提高结算服务的科技含量,早日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实时汇兑。

(三)本着自愿、守信原则,主动对民营企业进行贷前辅导,提高放贷效率和质量。

(四)利用自身点多面广、信息灵通的优势,参与民营企业资本募集、项目评估、资产评估、财务管理等活动,充当财务顾问,及时为民营企业提供信息,帮助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增强其市场竞争力。

(五)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客户维护,对贷款额度较大的重点民营企业实行驻厂信贷员制。要及时了解和掌握本地民营企业对贷款的需求情况,主动发现和培育民营企业客户。

(六)利用利率浮动等政策实行差别化金融服务。对信用等级达到3A级的民营企业,可执行基准利率下浮10%的贷款利率;对信用等级达到2A级的民营企业,可执行基准利率下浮5%的贷款利率;对信用等级达到A级的民营企业,可执行基准利率。

(七)优先为发生进出口外汇业务的民营企业办理开设外汇账户手续、外汇结算及外汇贷款业务,按照国家的有关政策规章逐步放宽民营企业在开立外汇账户方面的限制,并为民营企业无偿提供外汇业务咨询服务。

(八)针对部分民营企业财务不健全的实际情况,各金融机构要会同会计、审计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帮助企业建立规范的财务制度,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形成面向民营企业的会计核算服务体系,为企业获取信贷支持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十一、人民银行要监督引导辖区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掌握民营企业的经营发展特点及趋势,及时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并关注和了解金融机构信贷管理体制、授权授信、信用评级制度及资金营运方面的动态。

(二)不断扩大民营企业项目在银企合作中的比重,积极营造金融机构与民营企业沟通的平台,通过召开银企联席会、银企座谈会、信贷信息发布会等形式,多渠道、多方位地增进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的沟通。

(三)对金融机构向民营企业增加信贷投放时出现资金不足的情况,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支农再贷款、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头寸再贷款和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增强金融机构的资金实力和解决金融机构临时周转性困难,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力度。

(四)人民银行要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进一步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或取消有关抵押登记、评估费用,方便民营企业及时获得银行资金支持。

十二、鉴于各金融机构专业政策、管理模式不尽相同,各金融机构可在本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单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具体实施意见和相关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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