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5-00453 | ||
发布机构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 发文日期 | 2015-06-26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5〕100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9〕117号),本文件自2020年1月1日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驻连部省属单位: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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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6月26日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质量和效率,增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的规范性、民主性和科学性,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4号)、《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意见》(苏政发〔2015〕1号)等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规章以外,市政府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可以反复适用,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政策性、制度性的各类文件的总称。
第三条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
起草单位负责对拟以市政府名义制定印发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初审工作。
未经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合法性初审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报送市政府审议发布。
第四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坚持下列原则:
(一)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二)坚持精简、实用、高效;
(三)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实行年度计划制度。各单位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上年度12月20日至次年1月20日前向市政府办公机构或者法制机构申报制定计划项目。
未申报的,不得临时动议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因特殊情况确需市政府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7日前征求市政府法制机构意见。
第六条下列情形不得提请市政府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一)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事项具有立法性质;
(二)规范性文件涉及的事项属于本部门法定职责范围;
(三)事项涉及多个部门,但可以联合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的;
(四)制定依据仅为上级政府部门(不含国务院部委)规范性文件;
(五)内容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情形。
第七条起草单位拟订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广泛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或者专业机构论证评估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和可控性。
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应当参加规范性文件草案调查研究,评估论证。
第八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由市政府办公机构转送市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保障适当审查时间。
第九条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规范性文件草案,应当一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
(二)合法性初审意见;
(三)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修订)说明。含制定规范性文件的重要性、必要性,制定依据,调研、论证、征求意见情况,主要制度和措施,相关参考资料等;
(四)规范性文件制定依据对照表;
(五)其他有关材料。
未按照上述规定报送材料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要求起草单位补充报送,起草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补充相关材料。补充报送的时限不计算在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限内。
不按照要求报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并向市政府书面报告。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不予审查,退回相关材料,并书面说明不予审查的理由。
(一)缺少合法性初步审查意见,且存在明显违法、不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违背国家政策的;
(二)上位法或者国家政策将作重大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内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未征求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意见,且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的;
(四)未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或未经主要负责人签署,或者未经共同起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的;
(五)未按照第九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经催告后仍不报送的;
(六)有本办法第六条第(二)、(三)项情形;
(七)致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二)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三)与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是否协调一致;
(四)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合法性审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初步审查;
(二)征求意见;
(三)调研;
(四)协调;
(五)出具审查意见。
因突发公共事件等紧急情况,需要立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对前款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合法性审查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协调会;发函或者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者论证;组织法律顾问进行法律咨询或者论证等方式。
起草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工作,及时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第十四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法性审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市政府法制机构开展合法性审查,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者违法的依据、意见和建议;对利益相关方与起草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予以说明。
第十六条起草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合法性审查意见,根据意见对规范性文件草案作相应修改。
第十七条规范性文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市政府常务会议不予研究。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