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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6-00608
发布机构 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发文日期 2006-07-06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6〕103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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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调动各方面力量,切实加强新形势下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做好我市社会救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以人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建立健全各项社会救助制度为重点,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管理规范、法制保障”的原则,积极推动救助体制和机制创新,不断加强救助服务网络和信息化建设,最大限度保障城乡低保、农村五保、特困户、灾民和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等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为加快实现“两个率先”、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二)主要目标。力争到2007年,在全市基本建立以最低生活保障和灾民救助制度为基础,以医疗、教育、住房、司法等专项救助为辅助,其他救助、救济和社会帮扶为补充,政府责任明确,社会广泛参与,资金落实、管理规范、覆盖城乡、公开公正,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救助体系,全面加强社会救助工作,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要根据近几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难题,继续坚持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一步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里要在2006年底完成本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和实施细则修订工作,县区要在2007年1月份完成本级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修订工作,解决现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细则、规程中工作程序不够细化,工作职责不够全面,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办法不够具体,救助责任不够到位,法律责任不够明确问题。二要坚持动态管理,做到应保尽保,每月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城市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要建立低保家庭成员就业后“救助渐退”制度,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三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最低工资和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变动,本着既能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者积极再就业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和调整城市低保标准。四要做好分类施保工作,特别是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年老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给予重点救助,帮助他们解决医疗子女上学等方面的困难。五要加大保障资金投入力度,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程序,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确保低保金按月足额发放。
   (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一要根据近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中实际问题和难题,按照“保障基本生活、属地管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完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市要在2006年底完成本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修改工作,成为保障办法,县区要在2007年4月份之前要完成本级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细则修订工作,解决现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意见、细则中工作程序不够细化,工作职责不够全面,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管理办法不够具体,救助责任不够到位,法律责任不够明确问题。二要坚持动态管理,抓紧建立健全农村低保的各项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低保申请、评议、审定和发放等操作工作程序,做到应保尽保,每年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农村困难人口全部纳入低保范围,不符合条件的及时退出。三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农村居民收入变化情况,本着既能保障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又能促进有劳动能力者积极从事生产劳动的原则,科学地制定和调整农村低保标准。四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低保所需资金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保证低保金按期足额发放到低保对象手中。

(三)灾害应急救助工作。一要建立和不断完善灾害管理应急、协调、社会动员、信息共享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强灾害管理部门间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动机制,形成救灾合力。二要不断完善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性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确保在重大自然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 灾民的吃、穿、住、饮用水、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三要建立健全灾害管理工作法规体系,明确政府、社会及受灾群众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政府的灾害管理行为,推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主要是着力加强和提高农村五保供养管理工作水平。做到统一审批标准、统一供养经费来源、统一供养标准、统一社会化发放、统一办理合作医疗、统一敬老院运作经费及工作人员工资,加强制度建设。一要按照国务院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认真做好申请(报告)、评议、审核、审批工作,确保农村居民中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在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情况下,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二要落实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的规定。对有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的地方,可以从农村集体经营等收入中安排资金,用于补助和改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生活。对农村分散五保供养对象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的,其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但应在对其供养标准内扣除这部分收益。供养经费要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供养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并根据当地村民平均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调整。并全面推行集中供养经费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乡镇敬老院,分散供养经费通过金融机构或邮局直接发放到户;三要加快农村敬老院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敬老院管理服务水平,力争2年内全市集中供养率达到60%以上。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五保供养, 逐步建立起多元投入保障机制。乡级政府每年要安排不少于2万元敬老院维修经费。与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并轨,解决五保老人治病难问题。把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要为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设备、管理资金,并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选好一个院长,由事业心、责任心强,乐于奉献,富有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建好一支队伍,按照1:10的比例配备到位,工作人员要热爱老人事业,并确保基本工作待遇。探索一套管理办法,要建立推行民主管理、自我管理制度。对分散五保供养对象,要建立一个服务网络。力争2007年底前制定出全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管理细则。

(五)不断完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按照国务院《城 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民政部《城市生活 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坚持“自愿受助,无偿救助”的原则,积极创新工作方式。“十一五”期间,市及东海、灌云县要进一步完善救助管理站,赣榆、灌南、连云要组建救助管理站。加快社会救助管理基础设施建设,建立方便、快捷、安全的社会救助管理网络。加强人员培训,规范救助管理,提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切实保障流浪乞讨人员的基本生活权益, 进一步完善流浪儿童、贫困精神病患者的救助工作。

(六)加快实施城乡医疗救助。精心组织城市医疗救助试点 工作, 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力争 2007 年在全市建立起管理制度化、操作规范化的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进一步实施《连云港市农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农村医疗救助的投入,以县、区为单位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结合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全面开展农村医疗救助工作。

(七)切实保障经济困难家庭子女入学。建立政府主导、学 校联动、社会参与的扶困助学机制,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两免一补”和资助经济困难家庭学生接受职业教育的助学制度,全面推行高校国家助学贷款新机制, 增加奖助学经费和贷款贴息, 保证每个经济困难家庭子女都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保证每个考上大学的学生不因贫失学。

(八)建立健全住房救助制度。强化政府住房保障职能, 以 财政预算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形成稳定规范的住房保障经费来源。对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 庭,实施发放住房租金补贴、实物配租、租金核减等方式的住房救助,逐步解决城镇困难家庭住房难问题。对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特困户或五保户中的无房、危房和房屋失修户, 实行多形式的住房救助。

(九)积极开展就业援助。认真落实各项帮扶政策,促进困难群众特别是城市低保人员就业。加大城乡劳动力转移力度, 抓 好就业培训和职业介绍, 帮助他们尽早实现就业再就业。切实搞好残疾人尤其是贫困残疾人就业援助全面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 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 对以吸纳残疾人就业为主的福利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拓展残疾人就业渠道。

(十)大力实施法律援助。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江苏省法律援助条例》,强化政府法律援助责任,加强法律援助机构建设,向符合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鼓励法律服务机构为城乡贫困弱势群体无偿提供法律服务,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真正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周密部署,狠抓落实。建立健全政府领导、归口管理、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管理体制,认真制定和落实社会救助政策,组织协调本地区的社会救助工作。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综合协调的职责。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统计、财政、卫生、教育、建设、农林、公安、司法、人事、物价、审计和监察等部门要各 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社会救助工作。

(二)完善机构队伍。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以及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基层社会救助管理服务网络。各街道、乡镇、城镇社区和有条件的村要明确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区域内社会救助事务。增强广大社会救助工作者的“亲民、爱民、为民”意识,健全工作制度,改进工作方式,努力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集约化、便民化。同时,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考核,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队伍的整体素质。

(三)加大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按照建立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力度,将社会救助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落实。在年度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涨幅超过 3%( 3%) 时,对城市低保对象和下岗失业人员给予一个月的全额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的一次性价格补贴。各级政府接受的社会捐赠资金、发行福利彩票所筹公益金,每年要按规定提取一定比例用于社会救助。加强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强化财务监督和审计,确保救助资金的正确投向,防止救助资金多头募集、分散投入和重复使用,努力提高社会救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四)营造良好氛围。在全社会大力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 的传统美德暨动员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事业,广泛开展面向城乡困难群众的社会捐赠和结对帮扶等活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和帮助困难群众的良好风尚。大力发展慈善事业,充分发挥各级慈善机构的作用。积极推进“慈善超市”建设,已经建立的县区要进一步强化管理、规范运作, 尚未建立的县区要结合实际开展试点、逐步推广。工会、共青团、妇联、 残联、工商联、红十字会等社会团体要发挥各自职能,开展符合自身特点、形式灵活多样的社会救助活动。

 

二○○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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