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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03-00224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03-11-18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03〕187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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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我市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我市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发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一月十八日

关于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

对象优待金发放的实施方案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二○○三年十一月)

多年来,农村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都是由乡镇统筹、发放,市区的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金由社会统筹,市民政局统一发放。随着农村税费政策、优待政策由社会优待改为政府优待,原资金渠道已发生变化。根据省政府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的优抚政策,现就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发放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省政府规定标准发放优待金。农村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标准,从2003年起,按省政府规定执行,即分别按上年度各县区农村人均收入的70%和25%标准发放;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标准也要按省政府的规定,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生活费收入的25%发放。

二、以县区为单位,建立优待金专户。依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苏发[2001]6号)和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认真做好城镇义务兵家属优待工作的通知》(苏民优[2002]23号)精神,义务兵家属和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全部纳入财政支出预算。要以县区为单位,在民政部门建立优待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三、按照“四统一”的要求发放优待金。从2003年起,我市要按照“统一制定标准、统一财政拨款、统一发放时间、统一发放方式”的标准发放优待金。统一制定标准,就是市区城镇义务兵家属和城镇户口部分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优待金标准,由市统一制定,所需经费仍按连政发[2002]218号文件规定的渠道解决,各县区义务兵家属由各县区统一制定各类优待金标准;统一财政拨款,就是各县区按照乡镇优待金预算数,统一拨款;统一发放时间,就是各县区根据自身实际,规定统一发放时间,确保每年12月之前兑现;统一发放方式,就是由民政部门填制优待金发放花名册,委托银行给予发放。

四、根据上级要求及其它地区的做法,从2004年起,各县区要将部分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金改为每月发放,并将优待金合并到抚恤定补中去。具体方法是:各县区根据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收入,按25%的标准计算出优待金总数,然后按月平均数合并到定期抚恤、补助中,以前发放优待金数额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标准执行。

各县区政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各级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确保优待金及时足额、发放。要加强优待金的管理,坚持专人专管、专款专用,同时要接收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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