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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20-00290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20-12-14
标 题 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发〔2020〕114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连政规发〔2024〕3号),此文件于2024年5月13日起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关于公布连云港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20〕44号)精神,我市制定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并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全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为:海州区和连云区为三类地区,各划分为1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7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35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3500元/人;赣榆区、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为四类地区,各划分为1个区片,执行标准为40000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20000元/亩,安置补助费为20000元/人。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

二、本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在2020年1月1日至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期间,已经国务院、省政府以及我市受省政府委托批准的土地征收,须按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及时补齐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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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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