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12-00005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12-03-16 |
标 题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办发〔2012〕3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 文件下载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精神,切实做好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规范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发展改革的基础性工作,对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提高土地管理和利用水平,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区、市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将这项工作摆上重要日程,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二、主要任务、工作范围、有关政策规定和工作步骤
(一)主要任务
1.2012年底前,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2013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2.进一步完善已依法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宗地的档案资料;建立地籍成果动态更新机制,以土地登记为切入点,动态更新地籍调查成果资料,逐步实现集体土地登记资料网上实时更新,动态管理。
3.建立完善市(县)级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地籍档案数字化。
4.各县区人民政府,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圩新区、云台山景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方案,做好组织实施、宣传培训、地籍测量、权属调查、数据库建设、纠纷调处以及登记发证等具体工作。
5. 将各县区、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进展情况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工作挂钩。
(二)工作范围
根据国土资源部统一部署,加快推进全市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为单位,覆盖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
(三)有关政策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记办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总体方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政策文件要求,坚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生产生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原则,在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以及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基础上,依法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依据的文件资料
具有相关权限的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处理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书;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当事人之间依法达成的协议;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调查表、土地权属界线协议书等地籍调查成果;法律、法规等明确认可的其他文件。
2.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确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要遵循“主体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则,按照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三类所有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
凡是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证件发放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不存在、但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
3.严格规范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按照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的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
宅基地使用权应该按照国家规定的面积标准,依法确认给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原因集中迁建的,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当地规定的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其面积超过各地规定标准的,可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拆迁、改建、翻建以及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处理并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4.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村委会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法进行确权登记发证,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确认到每个权利主体,凡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单位或个人应申请确权登记。
对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集体建设用地,应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合法使用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发证。
5.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必须依法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村镇规划以及有关用地政策的,依法补办用地批准手续后,进行登记发证。
6.严格规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行为
要结合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工作,全面加强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严禁搞虚假土地登记,严禁对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登记发证。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对违法违规进行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或登记不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工作步骤
1.工作准备阶段(2012年3月中旬)
(1)针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情况,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管理和确权发证调研工作;
(2)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工作职责,协调组织指导确权登记工作;
(3)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制定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建立工作制度,落实工作经费,发布工作通告,确定试点单位,开展业务培训,广泛宣传发动,部署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4)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收集开展调查工作和土地登记发证工作所需资料(包括“二调”成果数据、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城镇村庄调查成果、民政部门行政区域界限划定材料等)。
2.开展试点阶段(2012年3月下旬-2012年4月)
(1)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技术承担单位指导各试点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2)对试点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进行长期跟踪管理,围绕地籍调查、土地确权、争议调处和登记发证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政策建议和意见;
(3)结合试点和工作的最新动态,定期发布简报,通报进展情况,总结工作经验。
3.全面实施阶段(2012年5月-2013年10月)
(1)依法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地籍权属调查和登记发证,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基层农民集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2)加强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对争议地、插花地经协商无法确认权属的土地,以争议地单独划出统计造册,暂不颁发土地证书;能够确定权属的,应予登记发证;暂时无法确定权属的,可维持现状,统计造册;
(3)严格规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确认宅基地使用权主体,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对超面积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发证,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妥善处理农村违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问题;
(4)建立或完善土地登记发证数据库及地籍信息系统。
4.验收总结阶段(2013年11月-2013年12月)
(1)成果资料整理、汇总、检查、验收。各县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登记成果资料的整理、检查和数据汇总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各县区土地登记环节及成果、资料的检查、审核,确保土地登记合法、准确、有效;
(2)工作总结。各县区政府、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总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情况,上报经验交流材料。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市政府成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名单附后),负责全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指导与协调,办公室设立在市国土资源局。各县区、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完成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二)深入宣传发动。各县区、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工作目标和政策依据,争取广大农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努力为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
(三)落实工作经费。各县区、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要求,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提升服务水平。各县区、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确保依法、高效、规范开展。要贴近基层群众,前移服务平台,各乡镇政府和国土资源所(分局)要设立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广大农民群众办事。
(五)加大督查力度。各县区、市各开发园区管委会要建立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度汇总统计分析和通报制度,按季度上报工作进度情况,并逐步建立网上动态上报机制。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情况,严格实施奖惩,推进工作落实。
附件:连云港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
连云港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 唐某某 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杜宇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徐增产 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成 员: 孙立洲 市委农工办副主任
石祖俊 市农委副主任
李应启 市民政局副局长
周文玲 市基层财政管理局局长
孟祥春 市统计局副局长
朱海波 市林业局副局长
朱恒山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朱恒山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