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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k12498411/2014-00002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 发文日期 2014-09-25
标 题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文 号 连政办发〔2014〕125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根据《市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连政发〔2020〕95号),此文件已废止。 文件下载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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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5日

关于建立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

(2014年9月)

为加强我市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管理,规范农业保险行为,促进全市农业保险健康发展,根据《农业保险条例》(国务院第629号令)和《关于规范全省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的通知》(苏金融办发〔2013〕63号),现就规范农业保险(所涉及的农业保险指以“联办共保”形式开办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建立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机制的基本原则

建立农业保险市场竞争机制,应坚持稳定性、连续性、竞争性原则。要保持多年形成并运转良好的农业保险工作体系的相对稳定,防止大起大落。县区政府与保险公司已经签订的“联办共保协议”,应按协议规定执行至期满,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农业保险工作要响应各方诉求,调动各方积极性,积极适度,避免恶性竞争,每个县区在综合考虑经营主体资质基础上,通过政府采购、比选、招标、综合评定等方式,按照县级初选,市级复评,省级核准的要求,因地制宜地选择1家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一)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具备的能力要求

1.具备经保监会核准的江苏省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

2.有完善的基层服务网络。

(1)已经在我市设立市级分公司,拟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县区设有分支机构,有固定营业场所并正常营业;

(2)基层农业保险服务网络健全。在拟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县级区域应具备与业务规模相匹配的基层服务网络(分支机构数量和专业人才充足,软、硬件设施及县区以下服务网络能够满足农业保险工作需要);

(3)市级分公司及拟开办区域的县区级分支机构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经营部门,其中县级机构农险经营部门专业人员不得少于3人。

3.有完善的财会和内控制度。

(1)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2)农业保险业务能够实现与其他保险业务分开管理,信息系统支持单独核算农业保险业务损益,能够提供农业保险专项业务报表和损益报表;

(3)有完善的内控制度,已在江苏省内部分地区开办农业保险业务的公司,如在县区申请新开办农业保险业务,其系统内上一年度农业保险业务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4)前三年内,公司总体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5)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依法缴纳税费,社会保障资金交费记录良好。

4.具有充足的偿付能力和相应的风险分散能力。

(1)偿付能力充足,上一年度末及最近四个季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在150%以上;

(2)有稳健的农业再保险和大灾风险安排以及风险应对预案。

5.具有相应的产品开发能力。

(1)能够以省农险办批准、保监会核准的条款、费率在我市开展农业保险业务;

(2)应制定农业保险发展规划,并具有农险产品(条款、费率)开发经历或潜在能力。

6.农险服务记录良好。

(1)农险查勘理赔服务质量,农户满意度良好、专职服务人员队伍完备;

(2)经办农险地区主要种植业、养殖业承保面较高;

(3)经办农险地区高效农业保费占农业保险保费总额比重较高;

(4)经办农险地区未出现不严格执行省农险办批准、保监会核准的条款、费率的行为;

(5)经办农险地区理赔服务较好,赔付率较高,未出现平均赔付、封顶赔付、拖赔和无理拒赔等损害投保农户合法权益的行为。

(二)农业保险经办机构经营行为要求

1.农业保险承办机构要按照省、市政府及省、市农险办农业保险的相关工作要求和年度目标展业承保。

2.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转变经营理念,遵循“保本微盈”的原则,充分考虑农户利益,适当放宽理赔条件,降低理赔门槛,酌情制定赔付标准,着力提高农业保险的赔付率,把支农惠农、服务民生落到实处。

3.农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把合规经营放在农业保险工作的首位,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农业保险条例》和省、市政府有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各项规定,严格执行省农险办印发的《江苏省农业保险承保理赔操作规范》,坚决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4.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拟开办农险业务县区的区域农业产业特点,大力发展高效农业保险,不断提高高效农业保费占总保费的比重;因地制宜,有重点、有特色地开办新险种,不断增加农业保险险种数量;对农民有需求、省里已批准开办的险种,主动承保,不得拒保;开展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相结合的银保互动机制,支持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通过投保贷款保证保险获得融资。

5.农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自身建设,强化农险人才培养,完善基层服务网络,不断提升农险服务水平。

(一)、(二)两项是各县区确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的基本条件,各县区还可以根据当地特点以及自身需求,对农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一些其他要求。

三、重新选定保险经办机构情形

保险经办机构有下列行为的,各县区政府要通过政府采购,由政府招投标机构进行公开招投标,择优利农选择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一)联办共保协议到期的;

(二)经办机构绩效评价较差,不符合农业保险发展要求的;

(三)经查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四、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保险市场准入和退出工作涉及面广、系统性较强,各地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要求,积极稳妥开展,精心组织实施。农业保险承办机构的选择,要严格按照政府招投标工作要求,依法、公开、公正、公平进行,由各县区负责具体实施,市农险办负责指导。有关招投标过程、打分依据、评委构成、评分结果等相关情况需经市农险办审核并报省农险办同意后方可实施。有关招投标工作要在原“联办共保协议”到期前完成。为保持农业保险工作的总体稳定,保险服务协议周期一般为3年,对签约公司在协议期间不能满足当地农业保险发展需求,绩效评价差或经查实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县区政府可终止协议。

五、切实履行职责

各县区农险办要强化协调配合,做好保险经办机构调整前后的有关衔接工作,确保参保农户权益不受损害,促进农业保险工作规范顺利推进。对中标的经办机构,要切实加强服务能力建设,满足新形势下农业保险工作需要和广大农民需求。不再续约的原保险经办机构要全面认真履行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内各险种的保险责任必须执行到期并提供优质服务,保险期限结束后要及时将承保、理赔、终止等有关情况在承保区域内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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