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k12498411/2003-00225 |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 | 发文日期 | 2003-10-10 |
标 题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连政发〔2003〕168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文件下载 |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日
连云港市重大工业项目考核奖惩办法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以工兴港、以港兴市、以市带农”的战略方针和市委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重大工业项目,迅速壮大全市工业实力,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重大工业项目范围界定
本办法所指的重大工业项目,一般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一)能够壮大支柱产业和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形成特色产业主导格局;
(二)产业关联度大,具有较强的辐射带动作用,有利于较快地形成龙头经济;
(三)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科技含量高,有利于较快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将投资规模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大项目;投资规模内资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50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重大项目;投资规模内资在100亿元人民币以上,外资在10亿美元以上的项目作为特大项目。
二、考核对象
赣榆县、东海县、灌云县、灌南县,新浦区、海州区、连云区、市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和市有关重点工业企业(集团)。
三、考核内容
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年度计划完成情况,年度新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的完成情况。
四、考核办法
采取月度通报、季度督查、年终考评的办法考评全市重大工业项目。
(一)各责任单位每月将重大工业项目的进展情况在28日前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按月对各县区、各有关单位上报的项目进展情况及时整理,并以重大项目工作简报的形式上报市委、市政府和分发有关单位。逾期未报,不列入当月考核范围。
(二)市重大项目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召开一次全市重大工业项目工作会议,听取重大工业项目进展汇报,通报各责任单位项目进展情况。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每季度定期或不定期对责任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督促有关项目进度。
(三)年度考核由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市发展计划委、市目标管理办公室组成考评小组。承担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前期工作完成情况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承担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的责任单位,年终要将项目可研报告、开工报告的批复及到资情况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市重大项目办公室。由考评小组对责任单位提出评价意见和奖惩方案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五、奖惩办法
在将重大工业项目工作纳入全市年度目标管理体系考核的同时,对重大工业项目工作,按以下类别进行奖惩:
(一)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如按计划完成或提前完成项目年度工作目标的,市委、市政府对责任单位给予通报表彰。成绩显著的,对分管领导和主要责任人实行奖励。未完成项目年度计划的,项目主要责任人须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
(二)新开工的重大工业项目。除按连政发[2002]30号文件精神给予奖励外,市委、市政府每年年底对新开工重大工业项目的有功单位和有功人员实行奖励(有功单位是指项目工作班子成员所在单位,有功人员是指项目工作班子成员)。奖励标准按项目投资额确定。投资额内资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外资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每亿元人民币(外资项目按汇率折算美元)奖励1万元。奖金在工程破土动工后发放50%,由市财政拨付。其余部分待工程竣工投产后发放,按财政管理体制由项目所在地财政拨付。奖励项目名单由市发展计划委、市重大项目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委、市政府确认。
(三)重大工业项目的直接服务单位。对直接服务单位每年依据项目服务工作实绩评选一次,由市委、市政府对获得“优秀服务单位”称号的部门予以通报表彰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六、本办法由连云港市重大项目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2003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