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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
信息来源:市工信局 发布日期:2022-05-19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帮助人才解决安居问题,打造更好的引才聚才环境,加快建设人才强市,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ju111.net九州手机版欢迎您! 印发关于大力实施花果山英才计划助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连发〔2022〕2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才安居是指通过使用保障性住房、给予财政资金补助或相关优惠政策,帮助人才解决住房困难。

第三条人才安居的适用对象为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全职引进到本市工作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人才安居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配置、以人为本、简便高效”的原则。人才安居可采取人才公寓、购房券、生活补贴、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等多种方式,灵活实施。坚持市、县(区)两级协同,政府、用人单位、个人三方联动,统筹支持人才解决安居问题。

第二章 安居分类及人选条件

第五条人才公寓。按照“政府引导、市县(区)协同、园区为主体、市场化渠道补充”等方式推行市级、县(区)级人才公寓建设。市级人才公寓的入住对象是全职引进到市区各类用人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的人才,以及到市区企业工作的具有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的人才,或者全职引进到市区企业工作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委人才办”)认定的急需紧缺的具有本科学历学位的人才。入住人才在本市市区无自有住房,所在单位无职工宿舍或职工宿舍不能满足需求。租住时限一般为3年,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购房券。通过为引进到本市的人才发放购房券帮助人才解决购房首付问题。购房券发放对象是引进到本市企事业单位工作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及以上层次的人才,引进到本市企业工作的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双一流”高校本科生(一流大学及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优势学科毕业生),经认定的生物医药、石化、新材料三大产业高端紧缺人才,教育、卫生领域紧缺高层次人才,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产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引进的技能人才。市区享受购房券政策的人才,在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各县(含赣榆区)享受购房券政策的人才在所在县区无自有住房,并且五年内无住房交易记录。

第七条生活补贴。生活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企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及以上层次人才,毕业后3年内初次到本市主导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本科生,或经过单位自主培养的晋升为D类及以上层次的在职本地人才。

第八条单位自建人才安居房。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按照城市规划和土地性质,利用自有土地或新增土地自建人才安居房,并在立项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第九条公共租赁住房。全职引进到本市企业就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优先申请本市公共租赁住房。

第三章安居标准

第十条人才公寓。市级人才公寓对符合入住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免收租金,硕士研究生、副高和经市委人才办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本科学历人才,租金采取个人缴纳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方式解决。

第十一条购房券。(一)《连云港市人才分类评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A类人才,《关于大力实施花果山英才计划助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以下简称“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顶尖人才享受200万元购房券;(二)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B类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领军人才以及教育英才(A类)、卫生专家(A类)享受100万元购房券;(三)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C类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人才以及教育英才(B类)、卫生专家(B类)享受50万元购房券;(四)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引进的教育英才(C类)、卫生专家(C类)享受30万元购房券;(五)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工匠、特级技师等D类技能人才享受20万元购房券;(六)企业引进的具有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的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省级技术能手等E类技能人才享受15万元购房券;(七)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企业引进的“双一流”高校全日制本科生(一流大学及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优势学科毕业生),职业院校引进的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工匠、特级技师等D类技能人才享受10万元购房券。

本市自主申报获批的国家重大人才工程专家,符合相关条件的,享受100万元购房券。

第十二条生活补贴(一)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A类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顶尖人才,享受连续3年每月10000元生活补贴;(二)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B类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领军人才,享受连续3年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三)人才分类办法中规定的C类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引进的紧缺人才以及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省级工匠、特级技师等D类技能人才,企业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享受连续3年每月3000元生活补贴;(四)主导产业规上工业企业、

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毕业后3年内初次到本市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人才、高级技师),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省级技术能手、高级技师等E类技能人才,享受连续3年每月2000元生活补贴;(五)主导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毕业后3年内初次到本市工作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生(或中级职称人才、技师),事业单位引进的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人才),人才新政2.0中规定的职业院校引进的D类技能人才,石化、生物医药、新材料三大重点产业规上工业企业、人才企业、科技型企业引进的市级技术能手、技师等F类技能人才,享受连续3年每月1000元生活补贴。生活补贴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三条人才公寓。市级人才公寓由用人单位向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企业和人才相关证明,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中心、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同意后入住。

第十四条购房券。人才来连两年之内可以申请购房券,来连时间界定以社保缴纳时间为准,逾期不可再申请。由人才在连云港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网址:http://yzs.lygdj.gov.cn/)内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后,可以使用。

第十五条生活补贴。人才来连缴纳社保后即可在连云港市高层次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提交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批,市级相关部门审核并公示后按月发放。

第五章 政策保障

第十六条人才公寓。坚持向企业倾斜,向高层次人才倾斜,实行“只租不售、租金优惠、集中管理”的运行机制。房源从政府公租房中安排,具体套数根据政府公租房房源情况和人才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人才公寓要具备相关生活配套设施,满足人才租住需求。每套建筑面积30平方米以上,适合单身、家庭居住或多人合住,根据人才类型和需求进行分配,生活设备基本配套,达到拎包即住标准。

第十七条购房券。采取即时兑付的方式,对引进人才在连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包括二手房)缴纳首付款时,可直接使用“购房券”,抵扣相应金额。人才购房券兑付有效期5年(自购房券

获批之日起计算),逾期无效。2022年1月1日前获批且尚未兑付的,从2022年1月1日起计算,有效期5年。

尚未兑付的持券人才晋升为上一层次人才后,以层次提升时间为准,两年内可按程序申请购房券升级。

第十八条购房无忧保障。通过人才优先购房、支持首付、公积金贷款额度提高等优惠措施,支持高层次人才无忧购房。全市范围内的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每批次预售应预留不少于10%的房源用于人才优先购买,购房人才应享受人才“购房券”政策,且购房券尚未兑付使用和尚未过期。

对于博士、正高及以上层次人才购买普通住房使用“购房券”不足以支付首付的,鼓励用人单位通过预支薪酬、无息借款等方式帮助其解决购房首付问题。对积极帮助解决人才购房困难的单位,在人才、科技等项目申报中予以优先支持,对重才爱才单位予以奖励。

取得购房券的人才购买普通住房的,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可以补交,C类以上人才、D类人才、硕士(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和“双一流”本科生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放宽至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夫妻双方可叠加使用。具体按照《连云港市高层次人才住房公积金贷款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九条已使用“购房券”购房的人才在本市工作未满5年离开的、或有特殊情况确需上市交易所购住房的,根据服务年限按比例退还购房补贴。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协调、审议、决策和部署本市人才安居工作有关重大事项,市委人才办承担人才安居日常管理工作。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房源筹集、申请受理、审核公示、资金发放、监管等人才安居工作。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用人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追缴违法违规所得。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所指企业不含供电、烟草、电信等部省属企业及银行、保险等金融企业。

第二十三条各县(含赣榆区)对人才公寓、购房券、生活补贴申报对象条件可适当放宽,具体按照各县(区)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办负责解释。本办法未尽事宜,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研究确定。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连云港市人才安居办法(试行)》(连人才〔2018〕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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