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不含公示时间),根据调查、核对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并在家庭所在地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情况较为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期限,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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