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十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3013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 时间:2023-08-21 10:40:07
  • 来源: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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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改委:

经研究,现对赵坤代表提出的《关于解决市民购买防疫药品困难的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供你单位答复代表时参考:

赵坤代表提出的建议第1条“讲大局,强化政策落实。大力践行人民健康守护者的初心和使命,坚守岗位,履职尽责,确保在疫情期间依规营业,坚决贯彻国家和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给参保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及时将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

  一、提前预拨部分医保资金,保障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患者费用

早在2022年12月份,市医保局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疫情防控决策部署,落实优化疫情防控“二十条”,执行联防联控“新十条”,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协议执行和运营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提前拨付不少于2个月医保资金;对定点医疗机构收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保障范围,进一步减轻参保患者、定点医疗机构垫资压力。

    二、明确新冠门诊专项保障报销比例

2023年1月7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贯彻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号)要求2023年3月31日前,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医保基金支付不设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为75%。

    三、继续落实国家新冠感染患者医保报销政策

    2023年3月31日,市医保局、市财政局、市卫健委根据《关于转发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23〕16号)要求,对参保患者符合规定的新冠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分类救助。

连云港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2日 

联 系 人:李玉珍

联系电话:85585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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