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人大十五届三次会议第3012号建议的答复
张筠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增设海州区新坝、锦屏交通信号灯辅助设施及安全警示牌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根据《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和安装规范》(GB14486-2006)规定,设置信号灯应根据路口机动车高峰小时流量、路口任意连续8h机动车小时流量、路口交通事故条件(对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5次以上交通事故的路口,从事故原因分析通过设置信号灯可避免发生事故的,应设置信号灯。对三年内平均每年发生一次以上死亡交通事故的路口,应设置信号灯。)进行分析,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应设置信号灯或者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条件达到80%时,应设置信号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组织技术人员经现场勘察、分析研究,迎宾大道与新坝中路、新北路与新坝南路、新坝南路与新坝西路路口三个路口任意连续8h机动车小时流量均大于1000辆,均符合设置交通信号灯条件。经研究,我局认为应在以上三个路口设置交通信号灯及配套的交通监控系统。
根据《连云港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四同步”工作指导意见》(连政办发﹝2018﹞30号)第二条规定“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交通信号灯”,道路建设主体应该负责建设相应的交通安全设施。为此,我局将相关情况发函至海州区政府(以上三个路口的道路建设主体),建议在以上路口安装信号灯等交通安全设施,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同时,市交通局对204国道锦屏段与几个村庄叉路口已设置道口桩、停车让行标志情况进行了排查,其中K460+926 等道口是非法设置,已安排交通行政执法支队立案查处,其它设置符合相关公路设置标准。
目前,市局交警支队已安排路面执勤大队,加大对以上路口的交通管理力度,在高峰时刻安排警力巡逻值守,确保交通安全。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特此回复。
连云港市公安局
2023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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