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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有变

  • 时间:2024-04-17 16:20:21
  • 来源:连云港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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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发改委印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收费政策。依据文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价和服务费用,电价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开分别列示。

严格执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价格

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电企业和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错峰充电,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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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每天8:00—21:00为高峰时段,21: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充电设施未能由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已建成小区,向充电设施转供电的主体应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至充电设施经营者,不得从中盈利,不得将充电设施电费计入小区公共水电费。

鼓励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取得属地相关部门同意后直接向供电企业提出业扩报装用电申请;已建成小区充电设施难以直接报装接电的,在与现有用电方协商一致后,由现有用电方向供电企业提出装设分表计量用电申请。

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费包括场地租金、设施设备折旧、人工费和合理回报。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体现集中充电公益属性原则,由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等,与经营者协商确定,实行明码标价。

主动公开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收费相关信息

充电设施经营者会同物业、业主委员会在充电设施旁的显著位置,张贴充电设施用电价格政策,并按月张贴电费发票复印件,公布电价具体执行情况;供电企业要通过网上国网等线上渠道开发扫码查询电费信息功能,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单位需在设施显著位置展示查询二维码,提高公众知晓度。

充电费用应按实际充电量(即度电,下同)进行计量,并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费,鼓励业主等把按实际充电量计费作为招标的重要条件。充电设施暂不具备按实际充电量计量条件的,充电费用可暂按“充电时长+充电功率”的方式计费,经营者应当同时通过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实际充电运行数据、完整反馈充电收费信息,主要包括:计费模式、充电时长(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实际功耗(瓦)、充电费用标准、收费金额等,让用户明明白白消费。充电设施应以充满自动断电为基础,设置充满自动停止计费功能,并及时退还多收费用。

业主委员会与相关专业企业应就建设运维充电设施事宜签订合同或补充协议,明确是否收取场地租金。鼓励免收场地租金。业主委员会(或者受委托的物业)与第三方运营商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的收入分成或租金收入,应纳入小区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定期向全体业主公示收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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