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充电收费降低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提出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
《通知》明确,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明确升级改造时间节点,要求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
同时,要推动降低充电服务费。具备运营能力的街道办、居(村)委会、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以及由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自建充电设施,并从低确定充电服务费。
此前,我市发改委印发文件,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收费政策。依据文件,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者可向用户收取充电费用,包含电价和服务费用,电价和服务费实行价费分开,分别列示。
文件明确,电价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供电企业和集中充电设施经营者执行。居民住宅小区的充电设施用电执行居民用电价格中的合表用户电价。鼓励错峰充电,建设运维充电设施的业主委员会、物业、第三方运营商,可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选定后在12个月之内应保持不变。
支持自愿选择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每天8:00—21:00为高峰时段,21:00—次日8:00为低谷时段。
充电设施经营者应严格执行电价政策。充电设施未能由供电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已建成小区,向充电设施转供电的主体应及时将居民类价格传导至充电设施经营者,不得从中盈利,不得将充电设施电费计入小区公共水电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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