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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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改善融资环境,帮助中小微企业提高资金筹措能力、及时获得银行续贷支持,防范和化解企业资金链风险,促进经济、金融稳定发展,根据《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等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以下简称应急转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应急转贷资金是指为贷款到期、有转贷需求且符合银行信贷条件的中小微企业按期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周转的资金。应急转贷资金仅用于流动资金贷款的转贷,项目贷、金融机构表外融资等不得使用应急转贷资金。
第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支持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经营,符合工信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型、小型和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等可以参照执行。
第四条 调整完善由分管工业副市长任组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住建局、市国资委、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民银行连云港市中心支行、连云港银保监分局、市工业投资集团等单位为成员的连云港市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市应急转贷资金统筹、协调、推进以及转贷管理办法的制定和监督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工信局是应急转贷资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应急转贷资金有关政策的制定、转贷申请审核、运行统计分析、选定合作银行等相关工作,制定相关的业务操作规范。
市工业投资集团负责应急转贷资金的筹集,保障应急转贷资金供给充足,并根据资金使用情况,适时增加资金规模;承办应急转贷资金发放、收回等相关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单位根据各自法定职责,配合做好应急转贷资金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鼓励县区加入,做大应急转贷资金。
第七条 应急转贷资金使用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滚动使用、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市工信局应当与自愿参与应急转贷业务的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并按照协议约定开展转贷资金业务。
第九条 申请应急转贷资金支持的中小微企业,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诚信经营,经营范围符合国家和省、市产业发展政策或者支持的方向,运营状况良好,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备本期银行贷款条件和后续还贷能力,合作银行同意续贷。
第十条 应急转贷资金的申请额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中小微企业单笔额度原则上不超过6000万元。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股东以个人名义申请应急转贷资金,实际用于该企业生产经营的,单笔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三)个体工商户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单笔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一条 市工投集团与合作银行就开展中小微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相关事项进行书面约定,明确合作方式、流程及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管理,合理调度应急转贷资金。合作银行应当明确专人负责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工作。合作银行应积极推进应急转贷资金业务开展。
第十二条 应急转贷资金按实际使用天数计算资金使用费用,最长使用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天。应急转贷资金实行差别化收费,5天内的资金使用日综合费率为0.2‰;超过5天的,超出部分日综合费率为0.4‰。领导小组可以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对应急转贷资金使用综合费率作出调整。
第十三条 单笔应急转贷资金的批准金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95%;同一主体在同一会计年度内使用应急转贷资金超过5笔的,其单笔应急转贷资金的批准金额不得超过合作银行承诺续贷额度的80%。
第十四条 中小微企业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中小微企业向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提出应急转贷资金申请,并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受理。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确认申报单位材料齐全后,受理申报业务。
(三)审核。由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格和信用情况进行审查核实。
(四)银行确认。合作银行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确认,确认同意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出具应急转贷资金安排使用意见,并签字盖章。
(五)批准。在合作银行出具转贷承诺意见、申请单位自筹资金足额到位的基础上,市中小企业发展中心会同市工投集团决定借款金额并签署意见。超过单笔申请额度或者逾期的转贷申请,应当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六)放款。手续齐备后,市工投集团从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向合作银行提供的指定账户汇入相应资金,并通知合作银行和申请单位。
如遇特殊情况的,可以实行容缺审批。
第十五条 合作银行收到还贷资金后,原则上应在2天内办理完成转贷手续并发放贷款。经中小微企业授权,合作银行应当将与应急转贷资金金额相等的贷款划转至应急转贷资金专用账户。
第十六条 应急转贷资金收回后,业务承办机构应当将资金申请、使用、收回等形成的资料立卷归档,每月报送应急转贷资金使用情况至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逾期不能归还的要详细分析原因,提出追偿方案,落实追偿措施,并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七条 业务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掌握企业风险变化情况,有效防范资金风险,建立和完善业务办理、风险预警、跟踪管理等制度,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业务承办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办理应急转贷资金审批,及时催收还款,自觉接受领导小组的监督管理。市工投集团督促相关合作银行依照约定办理转贷手续,及时划转应急转贷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安排或委托相关机构对资金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九条 对于骗取、逾期不归还应急转贷资金的单位,将采取措施依法依约追回,3年内不得申请使用应急转贷资金。失信行为依法记入征信。
第二十条 合作银行对同意续贷的,承担足额按期续贷责任。因未按时足额续贷,导致应急转贷资金不能及时归还的,承担应急转贷资金归还、补足责任。因合作银行过错或者违约导致应急转贷资金损失的,由合作银行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业务承办人员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办理应急转贷资金造成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在存续期内,应急转贷资金的收益应当累积用于资金增补和管理支出。当有其他出资方加入时,扣除相关税费后,盈余部分按照约定分配。
第二十三条 应急转贷资金可根据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及市场需求变化等情况,经领导小组讨论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决定停业或者解散,剩余资产返还原出资方。
第二十四条 对申请应急转贷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转、续贷过程中涉及的土地、房产抵押事项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提供快捷通道,及时高效办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31日。《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连云港市中小企业应急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连政办发〔2018〕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