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卫健委、社会事业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性体检等三项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全市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以下简称健康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构管理
开展健康检查的机构需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并具有与健康检查项目范围相对应的合法资质、配备与健康检查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专业人员、具有健康检查工作的信息化条件和完备的健康检查制度、质量控制体系等基本条件(见附件1)。从事健康检查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严格遵纪守法、恪守医德、秉公办事、廉洁自律,并严格体检程序,加强过程管理,确保健康检查结果真实可信,不得弄虚作假。机构在开展健康检查业务前,需向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2)以及满足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附件1),由所在地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属实后,将核实情况报告(附件5)递交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由市卫生监督所进行核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向省卫健委报备。
二、强化日常管理
(一)规范开展检查。各检查机构要按照规范开展健康检查(格式见附件3),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在醒目位置公开检查流程、项目和健康证领取程序等基本信息。认真核对从业人员身份,及时向被检者告知检查结果,受检者健康检查原始资料应当长期保存。
(二)规范出具健康证明。健康检查合格的出具健康证,发现被检人员患有相关疾病的,健康检查机构不得发放健康证。健康证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制作(见附件4),健康证全省范围有效,有效期一年。
(三)落实信息报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需将检查信息录入“全省预防性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用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质量和信息化管理。
三、规范收费行为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我市公立事业单位取消符合条件的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费用,具体免费范围见附件6。健康检查费用由同级财政保障。原则上每名从业人员在健康证到期前1个月内可再次申请健康检查,如健康证在有效期内丢失,距离到期日期超过1个月的,可补办一次健康证,无需再次开展健康检查,但发证日期需由发证机构核准,与丢失的健康证一致。
非公立事业单位需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检查价格收费办理,在收费窗口对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本县(区)免费开展健康检查的机构名单进行公示。
四、加强日常监督
从业人员健康关系到公共卫生安全,各地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开展一轮排查,严查未向省卫健委报备借用其他机构编号开展工作的机构,督促其及时报备。要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对健康检查机构人员、设备配备,各项制度制定、落实、公示,健康检查服务和健康证规范性等开展督查,超出范围擅自开展健康检查活动、营私舞弊、出具虚假报告或者健康证明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查处。对不按规定程序提供服务、检查项目不全、不按规定通过信息系统报送检查结果的要责令改正,依法处理。
附件:1.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条件.docx
2.江苏省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机构基本信息登记表.docx
5.关于从业人员预防性健康检查申请机构核实情况的报告.docx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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