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一、单位概述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生态环境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生态环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流域、海域、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
(二)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生态文明建设工作,组织编制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考核和评价。
(三)负责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牵头协调全市范围内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各县(区)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协调解决市内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负责监督指导国家和省市减排目标的落实。组织实施陆地和海洋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管理,确定大气、水、海洋等纳污能力,提出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五)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市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参与指导推动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定大气、水、海洋、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化学品、机动车等的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指导协调和监督农村生态环境保护,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监督指导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
(七)指导协调和监督生态保护修复工作。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组织制定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制度并监督执法。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生态环境保护等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参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八)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对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和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置,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的管理,组织辐射环境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九)负责生态环境准入的监督管理。按规定组织审查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或审查重大开发建设区域、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拟订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十)负责环境监测体系建设。组织实施环境执法监测、污染源监测、温室气体减排监测、环境应急预警监测。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规划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站点设置,组织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加强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
(十一)组织开展生态环境督察工作。组织协调市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统一负责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问题。根据市委安排,经省生态环境厅和市政府授权,对市有关部门、各县区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执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划情况,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情况,以及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问责意见。
(十二)负责生态环境信息化工作。建设和管理生态环境信息网。建立和实行生态环境质量公告制度,统一发布全市生态环境综合性报告和重大生态环境信息。
(十三)组织指导和协调生态环境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开展生态环境科技工作,组织生态环境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生态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
(十四)开展应对气候变化和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实施中央及省、市应对气候变化及温室气体减排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归口管理全市生态环境国际合作和利用外资项目。
(十五)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六)职能转变。依法行使生态和城乡各类污染物排放监督管理与行政执法职责,全面落实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县区生态环境部门实行垂直管理,加强全市生态环境系统党的建设。构建政府为主导、企业为主体、社会和公众共同参与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和环境质量底线,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保障全市生态安全,为推进全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提供坚强生态环境保障。
联系电话:0518-85521713 值班电话:0518-85521711
二、办公信息
地址:海州区海昌南路78号 |
邮编:222000 |
公开电话:85521713 |
公开邮箱: |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点30 -12点 下午:14点30-18点(冬季) 15点-18点(夏季) |
三、领导分工
唐光普,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局全面工作,兼管市环境监测监控中心、驻县区生态环境局。
葛延波,党组成员 副局长
分管财务与审计、环保政策法规、环保科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与审批、排污许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等工作,兼任局新闻发言人。分管财务与审计处、法规标准与科技处、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办、生态环境监测处。
刘海军,党组成员、总工程师
分管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咨询服务、环境应急、信访、大气污染防治、秸秆综合利用与禁烧等工作。临时负责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日常工作,分管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连云港市环境科技服务中心(连云港市石化基地环境服务中心)、综禁办。
陈晓曦,党组成员 副局长
分管综合业务、水、海洋、土壤生态环境管理、自然生态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行动等工作。主持市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分管综合业务处、水生态环境处、海洋生态环境处、土壤生态环境处、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文明建设处)。
房维东,二级调研员
分管机关行政、信息、人事、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和意识形态、环境宣传教育等工作。分管办公室、人事处、机关党委、市宣教中心。
陆杰,二级调研员
分管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监管、核与辐射环境管理、核与辐射环境监测等工作。分管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连云港辐射环境监测管理站。
四、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信息、安全、保密、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机关政务协调和督办工作,组织开展和指导全市生态环境信息和数据管理。承担局新闻审核和发布,负责指导生态环境舆情收集、研判、应对工作,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联系电话:0518-85521713
(二)综合业务处
组织编制全市生态环境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划,协调和审核生态环境专项规划;承担生态环境统计、污染源普查和生态环境形势研究分析工作;承担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综合协调和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拟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中央及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问题线索督办工作,提出实施行政约谈、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的意见建议。
联系电话:0518-85502208
(三)法规标准与科技处
组织起草生态环境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实施地方生态环境标准、基准和技术规范;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工作;承担生态环境科技工作;参与拟订省、市生态环境科技发展规划与计划;管理生态环境科研项目和成果;组织环境保护新技术的示范与推广;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生态环境产业发展工作。
联系电话:0518-85522656
(四)财务与审计处
管理市级环保专项资金和项目,提出市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议和资金使用年度计划并组织检查;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联系电话:0518-85522313
(五)自然生态保护处(生态文明建设处)
组织编制生态保护规划;监督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工作;组织开展生物多样性保护、生物遗传资源保护、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市生态状况评估;指导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承担全市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联系方式:0518-85521729
(六)水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地表水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承担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地表水污染防治管理制度,组织编制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负责重点流域保护协调与监督、断面水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参与指导工业集聚区水污染防治等工作。
联系方式:0518-85521391
(七)海洋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海洋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拟订和组织实施相关政策、规划和区划。组织监督陆源污染物排海,入海排污口设置和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负责防治海岸和海洋工程建设项目和废弃物海洋倾倒对海洋污染损害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开展海洋生态环境污染损害防治、海洋污染事故调查处理和损害索赔;实施海洋生态环境综合调查与评价,组织开展海洋生态保护与修复监管。
联系方式:0518-85521719
(八)大气环境处(应对气候变化处)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化石能源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建立对各县区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实施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组织拟订重污染天气应对政策措施;建立并组织实施机动车环保监管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综合分析气候变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组织实施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和推进绿色低碳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有关生态环境国际条约的履约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对外合作与交流的工作;承担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有关应对气候变化和减排方面的具体工作。
联系方式:0518-80820037
(九)土壤生态环境处
负责全市土壤等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指导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作,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农业建设工作。
联系方式:0518-85521876
(十)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处
负责全市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相关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和计划,组织实施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登记、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等。
联系方式:0518-85520307
(十一)核与辐射环境管理处
承担全市核与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放射性物质运输和伴有放射性矿场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制度;负责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工作;参与核事故应急;组织实施辐射环境质量监测;配合上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内核设施安全、核材料的管制和民用核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实施监督管理。
联系方式:0518-85520307
(十二)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处(行政审批处)
负责市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辐射安全许可证审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危险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等行政审批事项,并限时办结,承担市级行政审批改革任务;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政策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承担全市排污许可综合发放和管理工作,拟订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并组织实施。
联系方式:0518-85868117
(十三)生态环境监测处
组织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状况进行调查评价、预警预测,组织开展环境执法监测、环境应急监测等工作。加强全市重点污染源监测网的建设和管理,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建设和管理工作,调查评估全市生态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测预警。负责全市社会性监测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联系方式:0518-85522396
(十四)人事处
承担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干部人事、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人才队伍建设;承担省、市绩效管理和考核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行政体制改革的有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保系统教育培训工作。
联系方式:0518-85521732
(十五)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工作;承担全市生态环境系统作风纪律和制度建设;组织对各分党组、党支部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联系方式:0518-855237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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