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一、基本信息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生态环境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否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海昌南路88号(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105室)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15:00-18:00;春秋冬季:8:30-12:00,14:30-18:0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备案材料齐全,内容属实
五、办理材料
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原表
六、办理流程
暂无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无
承诺办结时限: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无
八、收费情况
否
九、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名称:无
审批结果样本:无
审批结果类型:无
十、法律依据
设定依据:【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控制、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等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环境污染公共监测预警机制,组织制定预警方案;环境受到污染,可能影响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时,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启动应急措施。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范性文件】《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十四条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在环境应急预案签署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较大和重大环境风险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重大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应当向沿线或跨域涉及的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的跨县级以上行政区域企业的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受理部门统一调整到市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部门应及时将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文件报送有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035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12345
行政诉讼电话:0518-80218031;
行政诉讼网址:http://lygjkqfy.chinacourt.gov.cn/index.shtml
行政诉讼地址: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河路43号
行政诉讼部门: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
行政复议网址: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行政复议电话: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行政复议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014252575L332101600200001&ql_kind=10&iddept_ql_inf=11320700014252575L3321016002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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