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知识库> 环境保护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 时间:2022-11-08 11:12:36
  • 来源: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 阅读次数:
  • 字体:[ ]

一、基本信息

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受理条件: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

五、办理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说明及所依据的有关文件(三)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或简要分析材料)(四)对有利害关系第三方的承诺书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XX生态环境局关于xx项目(工程)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行政许可决定书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主席令第八十七号,2017年6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渔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02年8月29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6年7月2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2308770      

监督投诉方式:0518-82312782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扫一扫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