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的统一部署,连云港市场监管局在全系统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重点查处销售问题燃气具、加油机计量作弊、价格欺诈、违法生产使用小型锅炉、虚假广告等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执法典型案例。
连云港某安全设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出具虚假检测报告案
2023年12月6日,赣榆区市监局根据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书和案件移送材料,对连云港某安全设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当事人)涉嫌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一案展开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7月12日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书,检验检测的能力范围为金属常压罐体;检验检测项目为金属常压罐体的结构及几何尺寸等10项。2021年9月至2022年4月,当事人在无专门用于检验场所(地),缺少必要的检验设备,机构管理体系未运行,无出具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体合格检验报告的资质和能力的情况下,仍然为东海县翔宇化学危险货物运输有限公司等24家企业的323辆常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提供罐体检验,检验项目含罐体资料审查等36个项目,当事人授意公司员工伪造检验人员、审核人员和授权签字人的笔迹,以他人的名义出具了323份虚假的罐体合格检验报告。当事人于2022年4月8日停止开展检验业务。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期间,当事人未退还的违法所得被公安机关依法没收上缴国库。综上,当事人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报告323份。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和《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2024年2月2日,赣榆区市监局依据《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了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灌云某商贸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近日,灌云县市监局收到举报线索,称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灌云县市监局执法人员当即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展开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从爱玛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了21辆不同型号的爱玛牌电动自行车,为迎合市场需求,提高产品销量,又从山东临沂市场购进了加长款鞍座,然后私自将车辆的原有鞍座作替换处理。更换后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均超过350mm,其外观与车辆附随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合格证》上图形也不一致。经委托宿迁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测,涉案车辆的鞍座长度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至案发,相关电动自行车尚未售出,本案货值金额为2379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私自改装电动自行车致使其不符合国家标准并对外销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灌云县市监局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并罚款人民币23790元的处罚决定。
连云港久某佳贸易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案
2023年5月23日,当事人通过微信购进汤沟国藏酒(国三)10箱,计40瓶,每瓶295元,合计11800元;汤沟世藏酒(世藏)6箱,计36瓶,每瓶约185元,合计:6630元。上述白酒标识标注 “汤沟(图片)”商标。2023年6月27日,赣榆区市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上述白酒汤沟国藏酒18瓶、汤沟世藏酒16瓶。经江苏汤沟两相和酒业有限公司的鉴定人员现场鉴定,上述标注 “汤沟(图片)”商标的白酒为假冒该公司产品的白酒,侵犯了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当事人购进上述白酒,没有开具购货发票等购进凭证,未查验和索要供货方及生产商的资质及产品出厂检验报告,仅保存了购货时微信转账记录。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白酒)的行为。赣榆区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如下处罚:1、没收涉案汤沟国藏酒18瓶、汤沟世藏酒16瓶;2、处罚款40000元,上缴国库。
东海李某奇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3年5月,东海县市监局根据检察机关不予起诉案件移送书,对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一案立案调查。
经查,2020年6月至12月,当事人和姚某建(另案作行政处罚)多次从浙江省义乌市、东海县水晶市场等处以合计174932元的价格,共计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APM首饰2857件,加价后在抖音直播间销售,至案发时尚有120件首饰未销售(涉案物品被公安机关处置、未移交市监),共获利110000元(当事人与姚某建均分),总经营额284932元。
当事人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近日,东海县市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侵权商品、罚款2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东海县某美容店销售违法添加药品的食品案
近日,根据公安机关线索通报,东海县市监局执法人员会同县公安局干警组成联合检查小组对东海县某美容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有供顾客食用的金色减肥胶囊25粒,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经连云港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上述产品含有“盐酸西布曲明、呋塞米”成分,检验结论不合格。
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通过抑制食欲中枢,促使人体的胃部饱胀感增强、食欲下降,从而达到减肥目的,长期服用会对心脑血管中枢神经等产生不可逆的伤害。违法添加了西布曲明的食品,为有毒有害食品。
东海县市监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且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犯罪,东海县市监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