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市场监管局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4“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
信息来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25 浏览次数: 字号: [小] [中] [大]

为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全市市场监管部门突出重点、强化监管、重拳出击,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2024“铁拳”行动,用心守护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今年以来,查处了一批涉及食品安全的违法案件,现发布6起食品流通领域违法典型案例。

案例一、灌云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1月24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对丁某某经营的超市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进行了查处。经查,当事人购进4千克的鱿鱼须,总价130元。上述鱿鱼须经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灌云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连云区某烟酒食品店销售过期肉制品案

5月8日,连云区市场监管局对惠某某经营的烟酒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某品牌61个风味肠已过期。当事人未能提供且未查验涉案食品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连云区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海县某鲜肉经营部销售无检验合格证猪肉案

近日,东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东海县某鲜肉经营部进行检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售的鲜猪肉无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当事人销售无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东海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伊山镇某食品商行销售过期食品案

6月21日,灌云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举报,对徐某经营的伊山镇某食品商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正在销售的藤椒味金针菇、瓜子和嘉应子已过期。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灌云县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该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连云港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食品案

5月23日,海州区市场监管局对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标签内容与实际不符的驴肉、牛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查处。当事人在售的五香牛肉和老汤驴肉,食品外包装均标注为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查,保定某食品有限公司不生产牛肉驴肉,当事人提供的涉案食品委托加工合同、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检测报告书均属伪造。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海州区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田某谭某夫妻制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5月7日,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田某、谭某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分别处罚金40万元、20万元。案件线索为市市场监管局对某超市售卖的猪皮冻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时发现。执法人员在对田某谭某夫妇经营超市销售的冻猪皮抽样送检后,发现该冻猪皮含有重金属“铬”、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经查,该批猪皮冻为田某谭某自家作坊制作,违法添加了不属于食品添加剂范畴的工业明胶。因涉案金额大,性质恶劣、涉嫌犯罪,市场监管局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提醒提示

食品销售主体要严格落实索证索票和进货查验义务,认真履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持经营场所环境整洁,严禁销售过期食品、未经检验检疫肉品及来源不明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

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若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欢迎拨打12315、1234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