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
一、基本信息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证核发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卫生监督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开发区花果山大道868号创智大厦三楼政务服务中心D2区,D01-D03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咨询方式:电话:0518-85882900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群众
受理条件: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五、办理材料
1.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申请—受理——现场审核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八戒时限: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证照
十、法律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三十条第一款 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纳入母婴保健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规章】《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 第八条 新设立的托幼机构,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的通知》(苏卫社妇〔2012〕35号) 四、切实加强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进一步明确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纳入妇幼卫生行业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实行定期评估制度,不断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合格率。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保健合格作为托幼机构取得执业资格及评等创优的必备条件,并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内容。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管理和指导。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定期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托幼机构的传染病疫情,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托幼机构,并向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县级及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县级及以上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电话:0518-85882330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82336
监督投诉方式:0518-12345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kq.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46&iddept_yw_inf=11320708014253025X432102301300001&ql_kind=10&iddept_ql_inf=11320708014253025X4321023013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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