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的通知
(连价工〔2018〕85号)
各区物价局(分局)、开发区物价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保护热电企业和热力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煤热价格联动机制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连云港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连云港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连云港市物价局
2018年7月6日
附件
连云港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供热价格形成机制,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及《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05〕220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范围内的热电联产企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生产的对外供热销售价格的调整,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热电联产企业的供热销售价格与市场煤炭价格实行联动机制(以下简称“煤热价格联动”)。即供热销售价格在兼顾供需双方利益的基础上随着煤炭价格变动而相应调整。
第四条 市场煤炭价格的确定。以中国煤炭资源网(http://www.sxcoal.com/)发布的秦皇岛港动力煤5500大卡混煤港口平仓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第五条 煤热价格联动比价。煤热价格联动比价。煤热比以1吨5500大卡煤炭生产6吨蒸汽计算;煤炭价格变动额实行按比例负担,同步调整的原则,煤炭价格变动额20%由热电联产企业自行消化,80%通过调整供热销售价格解决。
第六条 煤热价格联动基准价格。以2018年4月至6月5500大卡煤炭月度综合平均价627.92元∕吨作为联动基准煤价,以热电联产企业2018年7月供热销售价格205元∕吨为联动基准供热销售价格。
第七条 煤热价格联动周期。为保持供热销售价格相对稳定,煤热价格联动原则上以三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
第八条 煤热价格联动条件。联动周期内市场平均煤炭价格与上一次调整供热销售价格时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达30元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于一个联动周期的次月起对供热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当市场煤炭价格与上一次调整供热销售价格时相比每吨上升或下降超过80元时,启动应急机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于次月起调整供热销售价格,不受联动周期限制。
第九条 煤热价格联动公式。供热销售价格调整计算公式为:当期供热销售价格=上期供热销售价格+联动期供热销售价格调整金额,联动期供热销售价格调整金额=联动周期内煤炭价格变动额×80%÷6。
第十条 适时对供热成本进行监审。市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监审机构适时对热电企业的成本进行监审,准确掌握企业的成本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热力价格中吨煤产热系数。
在煤热价格实施联动的同时,若其他成本因素变动较大,市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成本监审结论,综合各方面因素重新制定供热销售价格水平。
第十一条 实行煤炭价格监测制度。市价格主管部门加强对市场煤炭价格的监测,主要监测中国煤炭资源网发布的秦皇岛港动力煤5500大卡混煤港口平仓价格变动情况,实施台账管理,按月公布。
第十二条 实行煤炭价格报告制度。热电联产企业应于每月初5日(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如实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告上月电煤购进数量、价格(以结算发票为准)及热值等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特殊情形处理。当国内价格总水平出现显著上涨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以及上游煤炭价格短时内出现剧烈波动等特殊情形需对供热价格进行调控时,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后,可以暂停、延迟调价,或缩小调价幅度。特殊情形结束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请市政府同意,供热价格联动调整继续按照本通知确定的规则执行。
第十四条 民用热蒸汽价格仍执行政府定价管理,不实行浮动管理,在参照第九条规定并综合考虑其他成本变动情况的基础上,在每年11月公布适用一个采暖季的价格。
第十五条 热电企业应做好供热销售价格调整变动的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切实降低供热成本,保障供应,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连云港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连云港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煤热价格联动办法(修订)〉的通知》(连价工字〔2009〕2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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