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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市卫生健康系统精神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通知

  • 时间:2022-11-09 10:52:31
  • 来源: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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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卫生健康委、社会事业局,市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

为庆祝9月1日起实施的《江苏省精神卫生条例》,激励常年奉献在一线的精神卫生工作人员,进一步鼓励先进,动员全系统参与、做好精神卫生工作,根据《关于开展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的通知》(连精卫联〔2022〕5号)要求,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卫生健康系统开展“连云港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活动,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与名额分配

1.评选范围。全市各级精神卫生项目办公室管理人员,精神卫生医疗机构中从事严重精神障碍发病报告、诊断治疗、康复等工作的精神科医务人员,基层医疗机构精防人员。

2.名额分配。各县区、各单位具体名额分配情况见附件1。

二、评选条件

1.坚决贯彻落实国家精神卫生工作方针、政策,积极参与精神卫生工作。

2.热爱精神卫生工作,有责任感,思想品德优良,勇于奉献、敢于担当,有较强的业务素质能力。

3.长期奉献在精神卫生工作一线,从事精神卫生工作3年以上,工作得到所在单位及服务对象较好的认可。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推荐、表扬程序

1、所在单位推荐。拟推荐对象须由所在单位民主择优推荐,各推荐机构对推荐程序的规范性、推荐材料的真实性以及拟推荐对象的身份、简历、事迹等进行审核。推荐表见附件2。

2.各县区卫健委初审。各县区卫健委要对推荐对象基本情况进行初审,于2022年11月22日下午下班前将先进个人汇总表(附件3)(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和电子版发至市卫健委疾控处邮箱:85820209@163.com。

3.市级表扬。市卫健委汇总审核推荐名单,上报市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市精神卫生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全市精神卫生先进工作个人进行通报表扬。

(二)评选要求

推荐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实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做到事迹突出、好中选优,体现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在推进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取消推荐和表彰资格。

联系人:刘芳,电话:80680738,传真:85820209。

附件:1.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doc

2.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doc

3.全市精神卫生工作先进个人推荐汇总表.doc

连云港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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