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首次、延期)
一、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市级
特别程序:根据需要现场核查
中介服务: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
二、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连云港市应急管理局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二楼应急管理局B030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咨询方式:电话:0518-85868068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受理条件:申请事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申请材料真实、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
五、办理材料
(一)申请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
(二)新建企业的选址布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和布局的证明材料复制件
(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
(五)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和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制件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
(七)由供货单位提供的所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八)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制件
(九)安全评价报告及其整改结果的报告
(十)新建企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十一)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4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十、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前款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农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十一条 申请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的化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电话:0518-85868068 监督投诉方式:电话:0518-85825488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014253674E3000125042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014253674E3000125042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
http://lyg.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10&iddept_yw_inf=11320700014253674E3000125042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00014253674E30001250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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