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灾害性质等级确认
一、基本信息
气象灾害性质等级确认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气象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气象局B044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8:30-12:00,13:30-17:00 夏季:14:00-17:00
咨询方式:0518-85868062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受理条件: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单位、组织、个人)
五、办理材料
1、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验),复印件1份)。
2、申请单位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公民个人的身份证明。
3、江苏省气象局气象证明材料服务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1、受理。本环节,窗口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如审查合格,出具受理通知书,如缺少材料出具材料补正通知书,如不属于本部门办理事项,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核。对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进行确认。
3、决定。根据确认结果撰写气象证明。
七、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气象证明
十、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组织对重大灾害性天气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联合监测、预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作出评估,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2、《江苏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 第十四条第二款 气象灾害的性质和等级由气象主管机构确定并公布,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确定并公布。
3、《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1号) 第十七条第三款 气象灾害程度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所属气象台站的气象资料和灾害标准确任。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5868062。
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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