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一、基本信息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二、部门信息
连云港市连云生态环境局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连云港市连云区栖霞路111号政务服务中心二楼39号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8:30-12:00,14:00-17:00;春秋冬季:30-12:00,13:30-17:00。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
受理条件:
1、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关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
2、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3、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
4、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
5、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
6、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7、在 http://218.94.78.90:8080/czqyZxbl填报。
五、办理材料
(一)申请超一年贮存的危险废物贮存条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
(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因危险废物处置、利用设施检修
(三)危险废物超一年贮存申请表
六、办理流程
窗口受理-审核-办结
七、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不收费
九、审批结果
贮存危险废物超过一年的批准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6年11月7日予以修改)第五十八条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2323613
监督投诉方式:0518-82312782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218.92.61.141:8081/epoint-web-zwdt/epointzwdt/pages/onlinedeclaration_js/onlinedeclaration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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