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基本信息
事项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是否网办:是
二、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东海县消防大队
实施主体编码:11320722071007146U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权利来源:法定本级行使
三、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是
办理地点:东海县晶都大道28号政务服务中心三楼消防141-142号综合窗口
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星期一至星期五 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5:00-18: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8:00 (节假日除外)
咨询方式:0518-87809762
四、受理标准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
受理条件:(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五、办理材料
暂无
六、办理流程
(1)受理:①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②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③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审核:1工作日,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初审情况进行审核;
(3)决定:作出决定。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3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情况
是否收费:否
九、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 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八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 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场所平面布置图;(五)员工岗前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 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安全检查的申请,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受理。”【规章】《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号) 第十五条 “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三 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投入使用或者营业的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十一、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0518-87809762
监督投诉方式: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7809753
十二、政务服务网链接
http://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71007146U4000125049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2071007146U4000125049000
十三、是否支持在线办理
是
http://lygdh.jszwfw.gov.cn/jszwfw/bscx/itemlist/bszn.do?webId=81&iddept_yw_inf=11320722071007146U400012504900001&ql_kind=01&iddept_ql_inf=11320722071007146U4000125049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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